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八日

  百色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第三条 随市本级“三税”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随各县(区)“三税”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2%计提,由同级财政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财政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办学条件。由教育、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列“基金预算支出”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委托征收的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涉及的有关部门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