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余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步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局)为本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五条 禁止或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自2005年7月1日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未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基金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分宜县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基金由分宜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的专项基金上划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比例为10%.第八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且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2005年6月30日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60%以上的;

  (二)2005年7月1日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80%以上的;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返退专项基金报告;

  (二)建筑设计说明;

  (三)全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有效票据及进账单;

  (四)购买新型墙体材料的供销合同和原始发票。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领榷专项基金返退审批表》,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办理基金清算手续;

  (二)返退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再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返退给建设单位,作为专款支出;

  (三)《专项基金返退审批表》一式三份,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同级财政部门、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一份。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奖励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研究、开发项目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收入缴库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经依法批准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砖的,应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的专用车辆,免交路桥通行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及《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余府发[199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