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属及驻市事业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当前各级政府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值班制度,强化值班职责,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主渠道的畅通。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元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和修订市政府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05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同时,要尽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和训练专项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 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市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副市长和天水军分区、武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局、天水供电局、天水市电信分公司、天水火车站、兰州海关驻天水监管组、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2)。

  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天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商驻市部队、天水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指挥场所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如果条件不具备,可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市人防指挥所或其他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设立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粮食局、天水供电局、天水市电信分公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设立市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现有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指挥较重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重点小型水库、重点防洪区、渭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天水军分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供销社、市地震局、市统计局、天水市电信分公司、天水供电局、天水公路总段、天水火车站、甘谷电厂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设立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市因较重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五)设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农办、市气象局、天水市电信分公司、麦积山风景管理局、小陇山林业试验局、天水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六)设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天水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七)设立市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八)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矿山(不含煤矿)及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九)设立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建设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设立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核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一)设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水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二)设立市生态破坏事故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生态破坏事故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市林业局会同市畜牧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天水火车站、麦积山风景管理局、小陇山林业试验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三)设立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较重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天水军分区、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四)设立市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天水市电信分公司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

  (十五)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天水火车站、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六)设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畜牧局牵头制定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天水火车站、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七)设立市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刑事案件、恐怖袭击、爆炸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教育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兰州海关驻天水监管组、天水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八)设立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粮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发行天水市分行、天水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九)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较重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卫生局牵头(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并职责移交后,再改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粮食局、天水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设立市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较重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保密局、天水市电信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一)设立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重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财政局、中国银监会天水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根据我市实际,草原火灾、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归口主管部门,不再设立专项指挥部;对铁路、民航发生的火灾、交通中断、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急工作,归口到各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

  第九条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要依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市政府政务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级、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第十五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标准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六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有关厅局,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市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驻市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突击队伍由市政府委托天水军分区建立和训练。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商请驻市部队、天水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分别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也应每两年组织一次单项应急演练、演习。

  第二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各级、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理。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即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领导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分管主任(即分管市长),分管主任应根据建议意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同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政府。

  (五)市民政局等部门会同县区政府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县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当地县区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市民政局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市卫生局、市畜牧局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建立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二)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三)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第二十八条 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一)鼓励各级政府、各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二)各保险公司要加大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产品开发力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依法依规做好保险服务与理赔工作。

  (三)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委员会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驻市部队、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第三十一条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县区政府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县区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有条件的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做好卫生监督准备工作。

  (三)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各级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四)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

  (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系统、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动态数据库。

  (七)市卫生局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第三十四条 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基层政府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三)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外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外地区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需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四)市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天水供电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费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和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市、县区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八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市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三)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四)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警标准暂按《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见附件1)执行,如省政府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预案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2、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名单

  3、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

  附件1 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一、地震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含300人,下同),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l%以上;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l、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50以上、300人以下(不含300人,下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7.0级地震。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5级地震。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5-6.0级地震。

  二、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三、水旱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0人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2、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设计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4、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垮坝;

  5、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人员30人以上,并威胁生命安全;

  6、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10万人以上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7、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地级城市城区30%以上人口严重缺水,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

  5、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6、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设施造成损坏;

  7、其他可能导致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溃坝的情况;

  8、小型水库垮坝淹没城镇、村庄及重要设施;

  9、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10、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1l、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地级以上城市城区20-30%人口严重缺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中小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

  3、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

  5、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6、其他可能导致小型水库溃坝的情况;

  7、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8、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l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5人以上、1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四、农业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1、重大冻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以上的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0%以上,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Ⅱ级: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5-20%,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Ⅲ级: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0-15%,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Ⅳ级: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0%以下,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特大病虫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Ⅱ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Ⅲ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

  Ⅳ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以下。

  五、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Ⅱ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l、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Ⅲ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六、森林火灾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

  Ⅱ级: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Ⅲ级:受害森林面积l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Ⅳ级: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

  七、草原火灾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

  Ⅱ级: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Ⅲ级: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

  Ⅳ级:受害草原面积在100公顷以下。

  八、火灾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重伤20人以上;

  3、死亡、重伤20人以上;

  4、受灾50户以上;

  5、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4、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

  5、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Ⅲ级:达不到Ⅱ级标准的。

  九、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

  2、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严重后果的。

  Ⅱ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受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

  Ⅲ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受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Ⅳ级: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

  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事故死亡5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十一、民航航空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飞机失事(包括空中爆炸、地面爆炸),飞机被劫持(包括空中劫持、地面劫持)。

  Ⅱ级:飞机空中故障(包括发动机失效或起火、起落架故障、飞机失密、操作系统故障等)。

  Ⅲ级:飞机出现空中故障,但可继续飞行。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以及影响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的。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十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巨大的。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

  十四、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十五、爆炸物品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5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Ⅳ级:无人员伤亡,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十六、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级: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Ⅲ级:事故后果局限在设施的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Ⅳ级: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4类、5类放射源。

  十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有人员中毒死亡,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Ⅱ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影响当地社会安定,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Ⅲ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人员出现中毒症状,引起群众与厂方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

  Ⅳ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十八、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十九、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25万株以上,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3000亩以上,或生态脆弱区草原1000亩以上;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2000亩以上,或其他林地5000亩以上;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林业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

  5、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和林权、草权、渔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幼苗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区草原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

  3、非法改变省重点湿地、重点草原和重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重点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林业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危及物种生存;

  5、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和林权、草权、渔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幼苗3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区草原300亩以上、500亩以下;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300亩以上、5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

  3、非法改变省级以上湿地保护区、省级草原、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湿地保护区、草原、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三有”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林业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

  5、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和林权、草权、渔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l、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幼苗l万株以上、3万株以下,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5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区草原300亩以下;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100亩以上、3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300亩以上、500亩以下;

  3、非法改变省级以下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三有”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林业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危及物种生存;

  5、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和林权、草权、渔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重伤3人以下。

  二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凡在未发生区(保护区)新传入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包括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光肩星天牛、美国白蛾等。

  Ⅱ级: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成灾,连片发生面积500公顷以上,中度以上危害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以上。

  Ⅲ级: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成灾,发生面积1000公顷以上,中度以上危害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以上,或林业鼠(兔)害连片发生面积2000公顷以上,被害株率10%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40%以上。

  二十一、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15%以上草原发生虫害或2000万亩以上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Ⅰ级灾害的。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10%以上、15%以下草原发生虫害或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Ⅱ级灾害的。

  Ⅲ级:未达到Ⅱ级灾害标准的。

  二十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事故死亡2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影响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Ⅱ级: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

  Ⅲ级: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Ⅳ级: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

  二十三、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造成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通信故障或重要通信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有重大影响的。

  Ⅱ级:造成省内多个党政机关或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的。

  Ⅲ级:造成省内某党政机关或电信运营企业多点通信故障的。

  Ⅳ级:造成省内某党政机关或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的。

  二十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涉及范围广、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影响重大,危害严重。

  Ⅱ级: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

  Ⅲ级: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的。

  Ⅳ级:尚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二十五、动物疫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与外省毗邻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有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我省及与毗邻省区有3个以上省区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划分为I级的。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

  2、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

  3、省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4、与外省相邻区域内有2个以上、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5、特殊情况需划为Ⅱ级的。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有1个市(州)发生疫情;

  2、省内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

  3、省内有1个以上、5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Ⅳ级:在1个县内有1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二十六、刑事案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l、严重暴力犯罪致12人以上死亡,或致9人以上死亡、20人以上受伤,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2、严重暴力犯罪的具体目标特殊、影响巨大,或可能造成12人以上伤亡,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暴力犯罪致9人以上、12人以下死亡,或致6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严重暴力犯罪的具体目标特殊、影响巨大,或可能造成9人以上、12人以下伤亡,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暴力犯罪致6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致4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受伤,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严重暴力犯罪的具体目标特殊、影响巨大,或可能造成6人以上、9人以下伤亡,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暴力犯罪致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致2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严重暴力犯罪的具体目标特殊、影响重大,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伤亡,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暂按《甘肃省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二十七、涉外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针对外国人的涉及民族起源、宗教、民族感情的大规模群众示威游行活动,或对外国人在我省的办公、居住场所进行围攻、示威的;

  2、发生涉外事件的当事人是国际知名人士或敏感人物的,发生涉外事件的时机正值两国政治敏感期或国际敏感期的;

  3、外国间谍案件;

  4、在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民族宗教冲突非传统领域发生的危及我省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外重大事件和政治敏感事件;

  5、涉及“法轮功”、“藏独”、“疆独”等敏感问题的涉外事件;

  6、一次死伤5名以上外国人的交通、治安事件;

  7、可能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的其他涉外事件。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中外国人死亡、受伤和财产受损;

  2、外国人在我省发生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非法采访、非法旅行、非法传教、非法捕猎、盗窃诈骗、涂改签证、证件丢失等;

  3、外国人在我省发生丢失财物、财物被盗、交通事故、非正常死亡、治安案件等;

  4、其他涉及外国人的一般性事件或案件。

  二十八、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由于战争、病疫、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Ⅱ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50%。

  Ⅲ级:本辖区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现象,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Ⅳ级:达不到Ⅲ级标准的。

  二十九、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出现500人以上健康损害症状。

  Ⅱ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或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省、市(州)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Ⅲ级: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

  Ⅳ级:无人员死亡,一次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

  三十、考试安全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在2个以上省级辖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

  Ⅱ级:在2个以上省级辖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或在1个以上省级辖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

  Ⅲ级:在1个省级辖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

  三十一、金融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突发的区域性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危机,或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难以解决,确实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援助的。

  Ⅱ级:涉及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涉及公众人数在300人以上。

  Ⅲ级:涉及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涉及公众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Ⅳ级:涉及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或公众人数在100人以下。

  附件2 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名单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