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各单位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特 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的原则

  (一)坚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鼓励竞争的原则。

  二、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奖励争取资金的范围包括: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通过努力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市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各项资金。

  不予奖励的内容: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垂直部门用于自身建设的资金;政策分配性资金在分配额度计划内及类似资金。

  奖励对象:市直各部门。

  三、奖励的申请上报

  争取的各类资金实行每到位一笔资金一报告制度,在争取的资金到帐之日起1个月内,应 向市政府目标办报告并提供相应资料;逾期不报告的视为放弃受奖权。

  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以当年实际到帐为准。当年申请、下年到帐的,列入下年度奖励申报。

  四、奖励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一)奖励资金的安排: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对各部门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的奖励。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申请上级资金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

  (三)年度检查:每年年底市政府将对各单位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除收回奖金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奖励基数的设定

  在计算奖励基数时,主要应考虑争取资金单位的努力程度,是否与我市特定工作在全省的情况相适应,是分配性资金还是竞争性争取的资金等因素,在此前提下依照下列情形计算基数。

  (一)政策分配性资金以分配计划为基数,没有分配计划的以上年数为基数,超出部分按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竞争性争取的资金以全省平均数为基数;没有全省平均数的以上年数为基数。

  对既没有全省平均数又没有上年数的,比照类似资金和实际情况予以设定参考基数。

  六、奖励的比例

  (一)竞争性争取的无偿资金:超出基数的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竞争性争取的有偿资金:超出基数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争取政策分配性资金的分配计划额度以外的,按照上述竞争性争取资金的奖励比例减半执行。

  七、对不同项目、渠道争取资金适应奖励的划定

  (一)共同争取资金的奖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的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分清该项目资金的主要争取部门和配合部门。由两个部门共同争取的,主要争取部门占奖励金额的70%,配合部门占奖励金额的30%;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主要争取部门占奖励金额 的60%,各配合部门合计占奖励金额的40%.

  (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类别中,应争取到而未争取到的,或没有达到全省平均数的 奖励金额以负数计算奖励金额,负数奖金从争取的其他类别奖励资金中扣除冲消。

  (三)上级政策性分配给我市的各类建设性、事业性资金,分配计划数以内的(以上级核准 数为准)不予奖励,经过努力争取的超出计划分配数(同时超出全省平均数)部分按有偿、无偿性质分类给予奖励。

  (四)按上级有关规定上交返还资金的,有规定返还比例的,比例数以内的不予奖励;没有 规定比例的,上交数以内的不予奖励;超出部分按有偿、无偿分类给予奖励。

  (五)对垂直管理部门争取的资金,用于自身建设的不予奖励;用于新乡市经济建设和社会 事业发展方面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六)积极争取的对我市经济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争取到立项 或有实质性进展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奖励。

  (七)对市发改委和财政局两个综合部门的奖励,参照上述办法核实,并结合全市争取上级资金总量(项目资金、事业类资金)较上年增长情况分别计奖。

  (八)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的,年终考核时不再纳入奖励范围。

  (九)对争取资金的单位给予奖励时,应扣除当年追加用于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的经费。

  八、附则

  本方案适应于2004年度及今后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的奖励,原《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新政[2003]2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