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危改项目的确定

  第三章 危改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章 危改项目招标管理

  第五章 危改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加强危改项目质量管理

  第七章 危改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章 危改项目的督查

  第九章 附则

  附件2: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章 附则

  附件3: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章 资金和管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步伐,切实改善全市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重要性

  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打好“普九”攻坚战和巩固“两基”成果、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有效措施。近几年来,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通过国家、省上投资,市县筹资,全社会各界支持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已改造了一大批危房,使学校办学条件得到较快的改善。但是,目前中小学仍存在着大量危房,直接威胁着师生的生命安全,影响着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约着基础教育的均衡持续发展。消除中小学危房,对于消除学校安全隐患,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要从“科教兴市”的战略高度,本着对师生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义不容辞地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二、明确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

  危房改造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改善全市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持续、均衡发展。

  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轻重缓急,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相结合原则。

  危房改造的具体任务是:从现在起到2006年底前,基本消除2003年10月经普查核实,全市中小学目前尚未改造的25.7万平方米D级危房。

  2004年9月到2005年5月消除D级危房105203平方米,其中秦城区15652平方米,北道区24608平方米,秦安县26826平方米,甘谷县8489平方米,武山县10197平方米,清水县15108平方米,张川县4323平方米。

  2005年5月到年底前消除D级危房95357平方米,其中秦城区16333平方米,北道区32900平方米,秦安县12366平方米,甘谷县5885平方米,武山县9984平方米,清水县3600平方米,张川县14289平方米。

  2006年底前消除D级危房56517平方米,其中秦城区18605平方米,北道区17166方米,秦安县12378平方米,武山县8368平方米方米。甘谷县、清水县、张川县改造新增D级危房和现存B、C级危房。

  三、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危改资金

  一是用好国家和省上专项资金。上级危改资金是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2004年至2006年已确定的上级危改资金主要有中央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二期危改项目资金、世行贷款项目资金、“两基”攻坚项目资金共计14671万元。市、县区要确保上级危改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做到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不平调。

  二是落实市级专项补助资金。2004年至2006年市财政每年筹措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400万元,主要用于资金缺口大的秦城、北道两区。

  三是积极筹措县区配套资金。各县区要将2004年至2006年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资金缺口纳入财政预算,并从2004年征收的干部职工违纪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中拿出70%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高中建设和职业教育(其中70%用于危房改造)。

  四是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危房改造。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在中小学危房改造中的作用,组织群众按照自愿、受益、定向、量力的原则,投工投劳,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危房改造。不能把动员群众参与和支持危房改造看成是增加农民负担。要广泛动员和鼓励对口支援、部门帮扶、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学校自筹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等办法,多方筹资,改造中小学危房。

  四、强化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加强规划管理。市、县区要科学地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必须全面覆盖现存的全部D级危房,并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要分轻重缓急,提出建设方案,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有多少危房改造多少,不得随意扩大新建面积和提高标准,优先改造最危险的房屋。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市、县区财政要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二期危改资金、世行贷款项目资金、“两基”攻坚专项资金及2004年干部职工违纪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危改资金、县区配套资金等必须一次性进入专户。资金使用实行报帐制,由教育部门按工程进度审核,财政部门及时报帐,足额拨款。要严格执行《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和审计制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是保证中小学危房改造用地。中小学危房改造确需扩大校园面积的,由县区政府协调乡镇无偿划拨土地,危房改造资金不能用于征地。

  四是加强质量管理。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规范勘察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程序,严格工程的设计关、招标关、材料关、验收关。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新建校舍要因地制宜,争创优良工程,确保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

  五是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市、县区项目办要建立健全项目资料库,对所有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要统一登记、统一监控,对改造和消除的危房实行销号制,改造一所,完成一所,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为危改项目竣工后的跟踪监督提供详实资料,同时,确保中小学危改信息上报下达。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危改工程按期完成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为加强对危改工作的领导,市上调整充实市危改领导小组,研究和指导危改工程项目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危改工程的实施领导、管理、检查评估和安全工作。

  二是明确工作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教育部门要发挥指导、监督、服务的作用,认真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和实施规划,准确把握项目工作动态,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督查;计划部门要根据规划认真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的申报立项批复工作;财政部门多渠道争取筹措危房改造资金,确保及时到位。规划部门要将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纳入年度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力度;国土部门要为学校用地从简从快办理手续,及时调处学校用地纠纷;审计部门要对危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宣传报道,为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简化办事程序,尽可能地减免工程建设中的相关行政性收费,为危改工程铺设“绿色通道”。

  三是实行目标管理。危改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县区政府,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中小学危房改造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对县区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对县区危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在限期内不能完成任务、截留挪用危改专项资金、发生安全事故和建筑质量不合格的县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要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每月向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危改领导小组定期通报,表场先进,批评落后,推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按期完成危改任务。

  附件:1、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优惠办法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稳步、均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及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危改项目的确定

  第二条 各县区根据2003年10月普查的基数,对尚未改造的危房,进行全面清查。列入危改的项目,已经实施的要加快施工进度;尚未实施的应立即启动。对拟列入下年年度的危改项目,所在学校要认真制定方案,并于当年1月2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 各县区上报的危改项目必须是已列入D级危房数据库中的项目。

  第四条 危改项目的确定,原则上坚持有多少危房面积改造多少,扩建面积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筹措解决。

  第三章 危改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危改项目在上报市上审批前,要进行科学论证,做好规划。同时做好项目的地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对县区上报审批的项目,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危改项目招标管理

  第七条 所有危改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天水市建设局(2002)108号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工程的招投标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律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土建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教育局组织牵头,在县区财政、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土建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教育局组织在市招标中心招标;土建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教育局项目办组织招标。

  第九条 各县区要以县区教育局为项目法人,对本县的危改项目推行总体招标、施工、验收后交付各学校使用的工程代建方式,以最大限度达到缩短工期、节约资金和保证质量的目的。

  第十条 危改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审定的规划,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五章 危改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公司)要和建设单位同时介入施工全过程,确保施工全过程的规范,合法、有序、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实行责任制。所有项目施工都应通过招标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同时,项目学校也要选派懂业务的甲方代表协助监理。

  第六章 加强危改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参与单位应强化质量意识,坚决把好“三关”,即:建筑材料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杜绝“六无”工程:即无报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证承包,无图纸施工,无资质监理,无验收就使用。工程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协作单位要相互配合,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消灭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十五条 项目启动后各县区教育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工程进度报送市教育局及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县区教育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 危改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危改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将论证、规划、设计、勘察、施工日志、原材料试验报告、施工变更文件、施工图、审计结论、竣工验收文件等编制成套后交由有关部门立卷备案、备查。对于5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按照《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编制完备资料,交送建设部门备案。各县区教育局要负责做好每个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审计报告、项目校新旧校舍照片(照片应贴在《天水市危房改造项目情况登记表》背面),分别存留在县教育局等部门,并报市教育局等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好校舍保修的一切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管理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好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及时填报工程形象进度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八章 危改项目的督查

  第十九条 危改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步伐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㈠不及时对严重危房实施改造,致使房屋倒塌,造成师生生命安全事故;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㈢人为因素影响工程实施进度延误工期;㈣不按规定设立危改资金专户,挪用、截留、滞留危改资金;㈤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㈥其他严重责任事故。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四条 在工程报批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项目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汇总、审核、上报、批复等影响工程项目实施的,由市危改办通报批评,并提请市政府追究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教育、财政、计划等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及时下发传达上级项目编制文件要求的;

  2、项目学校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申请立项建议书的;

  3、项目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

  4、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审核、汇总制定项目规划方案并报送的;

  5、上级项目计划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启动实施的;

  6、擅自更改项目计划,提高、降低建设标准和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

  7、在项目立项审批中,推诿、拖延不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8、不能在每月5日前上报工程形象进度的;

  9、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造成项目质量隐患事故等,按管理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危改办通报批评,并提请县区政府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县区财政部门未设立危改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的;

  2、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或用项目资金偿还债务的;

  3、在规定工作日内不能预拨项目启动资金的;

  4、按工程形象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报帐拨款的;

  5、工程完工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不予报帐,拨付资金的;

  6、未实行项目预决算制度的;

  7、项目建设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套取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8、高价发包工程,提高项目建设成本的;

  9、其他情形。

  第七条 县区政府协调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能按时审核汇总上报本县区工程建设方案和项目文本,造成工程项目建设延期的;

  2、在组织项目设计、招(议)标、土建项目施工、项目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不严,造成项目质量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3、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4、未按照项目专户管理资金,资金调度不能及时到位的;

  5、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

  6、未按市政府要求,减免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的;

  7、其他未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所编制的项目规划方案不实的;

  2、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审核汇总上报县区工程方案和项目文本的;

  3、在规定工作日内,不能批复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的;

  4、对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检查不力,造成项目实施进度缓慢的;

  5、对危改专项资金监督不力,没有按期足额落实的;

  6、未按市政府要求减免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的;

  7、未履行其他职责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由市、县区危改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分别做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其他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以下简称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确保该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使用原则:

  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规划和步骤,凡用于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所有资金,均要纳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简称“专户”)封闭运行,统筹安排,集中投入,专款专用,实行分帐核算管理,限期完成,保证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的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及世界银行贷款,其具体来源:

  1、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债专项资金;

  2、农村税费改革中小学危房改造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3、二期义务教育项目资金;

  4、省下达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资金;

  5、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6、世行及外国政府贷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资金;

  7、干部职工违纪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用于教育部分的70%资金。

  第四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使用范围:

  重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九年制学校以及相应阶段特殊学校的危房改造。

  第三章 资金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的所有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报帐工作的需要,设立报帐专户。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帐管理,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管理,会计和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帐制,县区教育部门作为危房改造资金报帐人。危房改造项目要从建立的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库中选取,严格按照基建管理程序对项目公开招、投标。危改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需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100万元以内(包括100万元)由县区财政部门审查, 1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部门审查。审查结果作为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及财政部门拨款和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批复的依据。对未安排自筹资金的项目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前期启动资金。各项前期工作就绪后,县区财政部门应在5日内从危房改造资金报帐专户中预付30%备料工程款,并按进度拨付到项目。县区教育部门根据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形象进度及提供的发票,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支出的原始票据,向县区财政部门申请报帐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5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工程施工单位及采购商品的供应商。项目工程完工后,由县区教育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决算批复,结清报帐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资金的拨付、审计、督查、指导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挥霍、浪费、截留、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现象发生,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市财政、教育、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应组成“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各项建筑档案、财务资料和有关证据,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危改资金的运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如数调减其下年度对市对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㈠挥霍、浪费、截留、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的;

  ㈡未按项目规定挪用、占用危房改造资金的;

  ㈢虚报各项数据骗取、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

  第十三条 对涉及贪污、私分危房改造资金的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群众举报制度。举报部门设在市财政局,举报电话:8226624,对举报情况经查处属实的,给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建设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步伐,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实现全市中小学校舍条件的基本改善,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项目,应交纳的抗震审查费、消防审查费、人防结建费、环境评价费、质监费、水源建设费、墙改费和设计审查费全部免收。

  第三条 凡属拆迁、异址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项目,除享受第二条所列各项优惠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1、项目建设的全部用地,由县区政府无偿划拨;

  2、免缴土地管理费;

  3、免征土地占用税;

  4、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凡列入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项目,免收项目单位交纳的部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