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发展职业教育的目标任务

  (一)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力就业和再就业的内在需要,是推进“一主四大”产业发展步伐、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举措。

  (二)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紧紧围绕我市“一主四大”产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切入点,以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为重点,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服务,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市职业教育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1、加强县(市)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服务“三农”工程。到“十五”末,各县(市)要完成“512工程”建设,形成“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和县、乡、村三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体系。推行“学校+基地+农户”办学模式,使县(市)中等职业学校成为区域生产示范、科技培训、项目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基地;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20万人次,使50%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力得到基本技能培训,提高技能在打工经济中的贡献率;城区中等职业学校要联系1—2所县(市)职业学校,把职业教育服务“三农”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以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为重点,实施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发展工程。充分发挥职业学校的骨干作用,启动“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开展企业技术工人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活动,每年培训城镇在职职工1.2万人次,全面构建技术工人成才通道;加快对汽车制造、生物医药、旅游观光、电子信息、农副产品加工等领域技能人才的培养,服务我市“一主四大”产业的发展。

  3、以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为突破口,实施职业教育服务就业、再就业工程。充分发挥职业学校优势,开展对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新增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每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6000人次、新增劳动力1万人次,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4、以构建终身教育基地为切入点,实施职业教育服务学习型城市建设工程。整合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资源,充分利用职业学校技能培训优势,以职业学校为基地,构建社区教育培训网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社区人员更新知识、学习新技术、新技能提供帮助,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构建学习型城市中的作用。

  二、强化政府统筹,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一)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逐步完善分级管理、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教工作联席会议,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本地区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行业组织继续办好职业教育,强化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加强青年技工培训,切实落实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企业应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帮助,学生实习期间,企业应为学生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推动职业学校与社区合作。提倡职业学校与社会联合举办培训机构,为社区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提供培训服务。

  (二)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探索“股份制办学”等办学形式,采取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来发展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义务与权利。

  (三)进一步改革招生制度。今后凡是市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地和农村学生,可以将户口转入学校所在地,其在校和毕业后的户口管理,按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同等对待。

  (四)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县市区职业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加强初、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渗透和分流工作,使初、高中毕业生拥有一技之长,提高新增劳动力的技能素质;要对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本领。

  三、拓宽经费渠道,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一)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从2005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市财政应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加强职业学校师资培训、教育信息化建设以及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建设。各县市区财政也要相应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从年人均0.06元提高到0.3元,由县市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二)各类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三)积极利用金融、税收及社会捐助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

  (四)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学费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财政部门不得向职业学校收取预算外调控基金。严禁任何单位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四、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

  (一)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的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沟通制度,逐步实行从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衔接。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具体办法。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

  (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农村劳动力培训专项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和建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基地。有关企业或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要进行登记造册,劳动和保障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由社区分期分批安排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到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再就业培训。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加强职业教育研究工作。发挥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在教学研究、教学指导、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育评价和师资培训等方面的作用,规范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开发服务我市“一主四大”产业发展的专业。

  (二)强化实训教学。坚持教学与岗位对接,实行“订单培训”,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加大对职业学校实训设备的投入,不断改善实训教学条件,突出职业学校办学特点。

  (三)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重,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推行学分制、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