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十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予以监督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2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现将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研究和决定本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审核和调整安全生产产业政策,依法限制和减少高危项目,降低安全风险。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检查督促副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审批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职能,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基本工作需要和正常运转。

(六)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七)本市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时,在最快时间内赶到现场,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组织指挥抢救,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定期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职责

(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目标和重要措施;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十堰高新区、武当山特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的、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严格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严肃行政责任追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市政府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六)听取并答复市人大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协调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提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分管工作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主要职责

(一)分管监察、编制、人事、财政等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安监机构建设及人员编制经费预算、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等工作。

(二)分管公安、规划、建设、环保等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秩序及事故处理,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运输、经营,剧毒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及城市居民生活燃气、建筑施工、房屋改造、大型群众聚集等安全工作。

(三)分管科技、教育、卫生、文体、外经、外贸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学校食品、校舍安全,文体活动安全,企业经营安全及科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分管农业、国土资源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森林(含景区)防火安全,水利施工安全,防汛安全,地质灾害,农业机械安全,渔业及农用船舶乡镇船舶安全,防雷,农药鼠药安全,堤防、水库大坝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

(五)分管交通、旅游等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道路建设和维护安全,检查督办旅游景区、旅游安全,国、省道危险路段隐患整改、水上交通、桥梁、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安全工作。

(六)分管商贸流通、食品药品监管、金融等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粮食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食物中毒以及贸易、金融、商贸、物资、饮食、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分管工业、电力、通讯等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工业企业生产安全、职业卫生、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通讯安全、工商安全前置审批以及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工作。

上述安全生产职责分工随工作分工的调整而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十堰高新区、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副职的安全生产职责参照本通知精神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