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安徽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已列入“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以下简称《池州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重点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的主要内容:

  1、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2、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广开融资渠道,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4、制定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按程序报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

  6、按要求及时填报所属项目投资完成额和形象进度情况;强化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完成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对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建设阶段性目标,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3、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有关情况;

  5、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重视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和管理,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等;认真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对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市直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兑现工作时限承诺,做好审批、报批和核准工作,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提供职工生活保障;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中的问题;积极做好《池州工程》宣传报道,主动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及时准确汇总上报“861”行动计划和《池州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3、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1、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2、是否按计划开工、竣工和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3、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四制”情况;

  5、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等。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和项目法人在实施《池州工程》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

  2、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3、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2、《池州工程》每年考核一次,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具体评分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于每年度1月上旬前按照考核内容及其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和对所属重点项目的初评工作,考核结果连同上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考核小组于1月中旬对上报材料进行复评或抽查,形成考核结果材料和评比表彰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5、领导小组在2月上旬前对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形成意见后,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同时报市政府督办室,作为市政府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的依据。

  (二)奖励办法: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2、根据考核对象的工作性质,分别设立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优良工程奖。

  (1)优秀组织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及重点项目办。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5万元。

  (2)优质服务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推进和建设中提供服务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3万元。

  (3)优良工程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项目法人。奖励名额8名左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各奖励5万元;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各奖励8万元。

  (4)对“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不包括市委管理的干部),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名额为20名左右,各奖励800元。

  市政府对获奖的单位和被评为先进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

  3、奖励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以及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其中集体奖的奖金主要用于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30%可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管理经费或投资节余中支出,主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获奖个人,其奖金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

  本办法由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