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池州投资兴业,促进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荐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下同)、国外投资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按本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不包括本市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本市合资、合作企业履行职务行为的负责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引荐项目范围,指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商贸物流项目。

  第五条 引荐项目成功标准: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资金按批准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农业产业化项目投入运营;旅游开发项目、商贸物流项目验收营业。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

  (一)市本级项目: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经投资商、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确认后交市招商办存档;

  (二)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人在当地招商部门领表填写、存档。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招商办于次年1月份会同市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商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查。

  (二)采取审查有关资料和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的方法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资料包括《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关银行对账单等。

  (三)审查结果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查。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在500万元及以上)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

  (四)如属国家限制投资类的外资项目、内资项目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项目,按照相应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

  第九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一并在《池州日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奖金由投资受益地区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池政[20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