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强化城市管理,切实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协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我国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已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为此,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颁布了《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这既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救助管理工作也是我市“创三城”、构建和谐新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信心,增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

  成立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民政、公安、财政、人事、卫生、文化、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会议,办公室每月举行工作例会,并可视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㈠救助对象的界定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因被盗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者(需提供报案证明);

  3、流落街头的妇女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

  ㈡应把握的原则

  1、自愿受助和无偿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只要是自愿申请求助,救助管理站按《实施细则》要求,核实有关基本情况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必须提供无偿救助,并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公安机关和城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可视为自愿求助,应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救助管理站要及时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予以妥善安置。

  2、搞好救助与加强管理并重。救助管理站要完善程序,加强对救助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要加快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使受救助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对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3、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单位以及家庭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流入本辖区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给予临时性救助,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并及时帮助其返回户籍所在地、回归家庭。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辖区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接到流入地的通知后,要设法及时接回,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且屡教不改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等要予以保护性措施临时妥善安置,并尽快与流出地政府联系。要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等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4、区别对待救助与非救助对象。在认真搞好正常救助工作的同时,对那些非救助对象,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自食其力的职业乞讨人员,要提醒市民不要轻易发善心,乱“施舍”,以免助长其好逸恶劳或以乞讨谋生、以乞讨赚钱发财的思想,避免发生养“乞”为患,影响新余形象和社会治安的不良后果;要发动全体市民共同做好对非救助对象的劝返工作。

  ㈢加强救助管理站的规范化建设

  市、县救助管理站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对流浪乞讨等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救助管理站的队伍建设,配强配齐人员,努力提高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要选派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人员从事救助管理工作,并加强职业培训,使他们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方式,全面掌握依法实施救助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将机构经费与专项救助经费相互混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救助站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检查。市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有关行政不作为及在施行救助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分工,履行职责

  流浪乞讨等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县(区)政府,特别是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探索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不断完善救助的程序、方法和有关政策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救助工作中的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到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政府主导、民政主管、各部门大力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格局,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分类管理,无偿救助。为保障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救助管理工作要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残疾人、老年人、妇女、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管理;对救助人员中的怀孕妇女,要及时查明其身份,并按省市计生条例或有关规定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生病需要治疗的,由救助管理站及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医疗救助。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无法查证身份者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正常死亡的受助人员,经公告后找到其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担。

  公安部门:维护治安,协助管理。一是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可视为自愿求助,应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管理。对流浪在街头的武疯子、重病患者、疑难病患者,由公安部门先护送到指定医院(或专业医院)进行医治,待治愈后,由医院向护送单位报告,并通知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后,再按救助程序进行救助。二是公安部门对各类纠缠强索硬讨并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及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予以管理。三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坚决打击各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孕妇等被利用的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公安部门要协助救助管理站制止好逸恶劳、辱骂殴打、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和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行为,如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建设部门:维护市容秩序,保持城市整洁。一是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或护送工作;二是发现精神病患者(武疯子),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按职责办理;三是发现重病患者、疑难病患者,应先护送到指定医院(或专业医院)进行医治,待治愈后,由医院向护送单位报告,并通知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后,再按救助程序进行救助;四是做好禁讨的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积极医治,培训指导。落实救助医院,明确救治办法,积极对救助对象进行医治。并做好救助医疗经费的清算工作,对救助对象实行先医治后救助的原则,同时,救助医院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协助做好救助管理站的卫生防疫工作,保证受助人员在站内生活健康、安全。

  铁路、交通部门:建立购票渠道,协助安全护送。为保证受助人员及时乘车返乡,铁路、交通部门要明确购票渠道,在救助站出示有关证明后,要及时搞好调节,优先保障受助人员返乡,铁路、交通部门还要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途中安全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调整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管理站工作实际情况,结合站内常年救助人数和临时性、突发性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核定专项救助经费,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救治、丧葬、通信、交通和救助对象中由福利机构安置人员所需经费以及救助设施的维修购置等经费保障。

  五、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要求与措施

  ㈠强化宣传。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正确地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完善婴幼儿送交社会福利院收养工作程序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二是在人流量大、外来人口多的地方,如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等醒目位置免费设立公益性的求助告知牌,明确告知救助站的具体位置。三是新闻媒体要对违法违规、损害受助人员权益的行为予以曝光。同时救助管理站要向受助人员进行宣传,及时告知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㈡分类施救。一是一般流浪乞讨人员由市、县救助站实施临时性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存在等待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住所地民政部门、救助站接回,正在接受治疗及等待安置等情形的,救助站可以适当延长救助期限,并报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呆傻痴等,无法查清其亲属或单位、户籍地、居住地,待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送县(区)社会福利院安置。二是危重病人,由市120急救中心或护送单位根据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送相关医疗机构治疗。三是对流浪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查找其监护人,查找不到的,由护送单位送市相关医院鉴定、治疗,同时通过公安机关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如发现同时有传染并严重外伤等躯体疾病者先送其他相关医院治疗,对经诊治确定须入院治疗的患者,按医务原则处理,实行先医治、后救助;若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救治情况及费用清单报市卫生局,每季度向市财政结算。四是0—6岁婴幼儿直接送市社会福利院救助。

  上述分类施救中涉及到非救助对象实施的费用开支,凡有监护人、亲属、单位的,由其监护人,亲属或单位承担;凡监护人、亲属、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流出地政府承担。

  ㈢加强领导

  市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我市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职业乞讨人员进行集中整治,不断净化市容环境。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