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加速劳动力资源的开发与转化,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立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是指在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基础上,本着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从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要求出发,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趋势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 设立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通过对培训机构提供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培训券等方式,对城乡失业失地人员和新生劳动力免费(培训费)实行一次职业技术培训。

  第四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职业技术培训基金,主要用于市直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失业失地人员创业培训补贴、市直职业技术培训定点机构开展的劳务输出培训补贴以及对市直重点企业用工开展的订单式培训补贴。

  第五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的来源:

  1、市本级财政拨款;

  2、上级财政补助;

  3、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补助资金;

  4、国家安排用于培训的扶贫资金;

  5、基金运营的合法收入;

  6、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经市培训机构评审委员会认定,可以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可以开展劳务输出培训的职业介绍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开展境外劳务输出资质的专业性境外劳务输出公司;市、县中级和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有关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的对象包括:

  1、再就业培训对象。是指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复退军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6个月未工作的,下同),以及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3年内,均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已实现再就业或在一个失业期内已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人员,不再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

  2、创业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象。是指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创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复退军人,准备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创办小型企业的城镇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创业的劳动者。

  3、劳务输出培训对象。是指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及复退军人。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务输出培训、创业培训视为再就业培训,已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人员,不再享受免费劳务输出培训。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的管理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境外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联合办公。

  第九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的使用。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委会,每年根据市场就业情况和职业发展趋势,制定培训计划,并有针对性地组织有关培训机构实施重点职业培训工程。同时根据当年的职业技术基金、培训计划任务,按培训需求发放培训券。

  第十条 各培训机构应发挥与市场联系紧密的优势,根据市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委会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拟培训的职业种类、培训方式、就业市场状况等情况。同时,按照培训对象申报情况制定具体培训方案,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基金补贴标准:

  1、开展非技术工种再就业培训。培训达60课时以上,培训对象出勤率达80%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予以补贴。

  2、开展技术工种再就业培训。培训达120课时以上,培训对象出勤率达80%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徽省职业技术合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工种类别、培训时间及成效,按每人200至4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补贴(见职业技术培训工种补助目录)。其中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奖励给培训对象,技能鉴定费由培训对象负担。

  3、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再就业的,在兑付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再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开展创业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基金补贴标准:

  培训达8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90%以上,培训后经考核有90%人员合格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3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予以补贴;培训后实现创业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补助给创业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劳务输出培训的基金补贴标准:

  1、开展技术工种劳务输出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培训工种类别、培训时间,以及认定输出人数,按每人200至4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予以补贴(见职业技术培训工种补助目录)。其中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奖励给培训对象,技能鉴定费由培训对象负担。

  2、对参加有关专业机构培训并实现境外就业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补助给境外就业人员。

  第十四条 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实行培训前申报制度。培训单位在培训前应根据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免费培训项目报批表》(一式肆份)、相应培训专业、培训计划等,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审核批准情况。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向基金管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1、《池州市职业技术培训资金(券)个人申报表》(一式肆份);

  2、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3、参训学员培训结业考试成绩汇总表;

  4、参训学员经考核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5、《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

  6、培训总结及其它(包括培训情况分析、培训效果、问题及建议等)。

  7、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

  实现异地就业的,应提供输出时间、地点及输出人员花名册;组织输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协议或输出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市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培训补贴有关资料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从基金专户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凡已享受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提供免费培训的劳动者,不再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市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委会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章程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并保留修订权。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0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池州市职业技术培训工种补助目录

  序号 工种类别 工时标准(小时) 补助标准(元/人)

  1.  电 工      120     300

  2.  数 控      160     400

  3.  车 工      160     400

  4.  铣 工      160     400

  5.  钳 工      120     300

  6.  焊 工      120     300

  7. 电机装配工     120     300

  8.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120     300

  9. 电气设备安装工   120     300

  10. 办公设备维修工   120     300

  11. 电子产品维修工   120     300

  12. 计算机维修工    120     300

  13. 计算机操作员    120     200

  14. 制图员       160     400

  15. 文 秘       120     200

  16. 餐厅服务员     120     200

  17. 前厅服务员     120     200

  18. 客房服务员     120     200

  19. 美容美发师     120     200

  20. 导 游       120     300

  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工种补助目录

  序号 工种类别 工时标准(小时) 补助标准(元/人)

  21. 物业管理    120      260

  22. 家政服务    120      200

  23. 电动缝纫    120      200

  24. 服装裁剪    120      200

  25. 中式烹调    120      200

  26. 中式面点    120      200

  27. 插蚌工     120      260

  28. 农产品加工   120      260

  29. 种植、养殖   120      260

  30. 农机服务    120      260

  31. 动物疫病防治员 160      260

  32. 动物检疫检验员 160      260

  33. 蔬菜园艺工   160      260

  34. 草坪建植工   160      260

  35. 非技术工种   60       150

  说明:

  1、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基金委员会将根据培训就业情况,每半年对工种补助标准进行一次分析,必要时将给予调整。

  2、对附件中未列入的工种,市职业技术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培训机的培训情况,经审定后,给予合理的培训补贴。

  3、为保证培训效果,培训工时按每人每天6小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