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意见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今年是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三年清欠目标的关键一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清欠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面按时完成清欠任务,从源头上制止新拖欠的产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确保清欠任务按期完成

  (一)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的要求,今年年底前,我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所欠的工程款偿付率要达到80%以上。余下部分2006年年底前全部偿付清。

  (二)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清欠工程。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占总拖欠数50%以上,且偿还的额度较低、速度较慢。对此,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主要以市场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履行支付协议。

  (三)积极推进清理社会其它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加快工程结算工作,督促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还款合同。主要是督促、引导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律渠道解决。

  (四)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要以建筑劳务企业用工为重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行为,坚决杜绝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班组长的私招乱雇行为,切实有效防范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各级政府要量力而行搞建设,不许新上资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一)落实责任,加快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偿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清欠责任,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落实清欠工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级政府筹集资金偿还。

  (二)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

  (四)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使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对分包企业的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民工工资签领名册,监督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位。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因工程项目负责人、班组长私招乱雇民工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应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全部拖欠工资的责任。同时,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资金到位,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五)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禁止工程完工后才与农民工算总帐结算工资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大查处违规行为力度,凡未按月足额结付民工工资,给民工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拖欠工资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六)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信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处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加强政府投资和政府控股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没有资金来源或后续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计划部门没有立项或核准的项目,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规划建设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二)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对没有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工程规划建设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和工资支付担保。其余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南府办[2004]91号文件的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交纳工资保证金,凡工资保证金不到位的,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未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工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偿付交纳工资保证金。

  (三)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四)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各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用工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用工制度。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绝不允许由项目负责人私招乱雇劳务工人。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要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起本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2005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政府部门可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提高主动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清欠工程的经验教训,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

  (二)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成清欠任务。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大力宣传。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程的良好舆论氛围。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我市清欠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