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
(市财政局 2005年4月20日)

  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在规范和加强政府收支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入,乡镇财政收支职能和运行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在全市全面开展“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为指导,以农村税费改革第二步工作为依据,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为基础,以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三权”不变为前提,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为目标,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逐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乡镇政府债务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保证改革试点相对稳定,坚持“六个不变”。

  1、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原则。“乡财县管乡用”是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对乡镇仍实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2、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保持“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区)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乡镇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乡镇本级预算的执行。

  3、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仍归各乡镇,县(区)财政不集中、不平调,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支自求平衡。

  4、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财务审批权归乡镇,仍由乡镇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5、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原则。乡镇的各项债权仍由乡镇享有、债务仍由乡镇自行承担。

  6、财务核算主体不变原则。乡镇财务仍然保持独立核算,其核算主体地位不变。

  三、主要内容

  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 ,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做到“六个统一”。

  ㈠统一编制预算。县(区)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县(区)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区)政府批准的指导意见,根据各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结合乡镇财力情况,编制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送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批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调整的,由乡镇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序报批。

  ㈡统一设置会计。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区)级财政部门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

  ㈢统一设置账户。取消乡镇财政(含政府)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区)财政部门在各乡镇农村信用社统一开设财政专户,并设立“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项目资金专户”、“村级资金专户”五个分账户。其中“结算专户”核算乡镇预算内、外所有收入和各项补助、上解款项;“工资专户”用于核算县(区)财政直接拨入的乡镇人员统发工资和其他人员经费;“支出专户”由乡镇管理,用于核算乡镇除人员经费外的其他各项支出;“项目资金专户”由乡镇管理,用于核算上级下拨的各种项目资金支出;“村级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县(区)财政补助给村级的各项资金支出。

  ㈣统一收付方式。

  1、收入方面:

  ⑴农业税收:烟叶特产税由县(区)农税局与烟草部门结算直接缴入县(区)国库;契税、耕地占用税由乡镇财政所农税征解账户缴入县(区)国库或县(区)农税局征解专户;

  ⑵其他收入:直接缴入县(区)国库;

  ⑶预算外收入:全部缴入县(区)财政部门设立“结算专户”。

  2、支出方面:

  ⑴人员经费: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县(区)财政部门在各乡镇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工资专户”,人员经费直达个人。

  ⑵公用经费:乡镇政府年初提出公用经费使用计划,送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区)政府审批,严格按计划执行。每月实际开支情况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派会计方可入账。平时实行备用金制度。

  ⑶项目资金:国债、老建扶贫、以工贷赈、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拨入县(区)财政部门在各乡镇农村信用社开设的“项目资金专户”,严格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⑷村级资金:村级资金属集体性质的资金,其所有权和审批权、使用权仍属村级组织。村级各项资金必须全部进入“村级资金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布。

  ㈤统一办理采购。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区)采购办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

  ㈥统一管理票据。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税票据等,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区)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

  四、具体要求

  1、此项改革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完善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区)自行制定,市财政局进行指导。5月上旬各地要拿出改革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此项改革7月1日正式实施。

  3、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配套措施。并成立相应的运行机构,将乡镇财政所人员和编制上划县(区)级,实行县(区)财政局和乡镇对财政所双重领导,以县(区)财政局为主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