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拓展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推进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使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组织推荐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将安排公民旁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建议议程等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当持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3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提交身份证和介绍信复印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和报名情况确定旁听人员,并核发旁听证。每次旁听会议的公民人数5名左右。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时到会旁听,佩戴旁听证在指定的位置就坐,并遵守会场纪律。会议为旁听人员提供有关会议材料。旁听事宜完毕后,旁听人员将旁听证和会议材料交还会议工作人员。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七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所需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