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安全工作,落实环境安全工作责任,及时有效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责任,现就贯彻《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189号政府令)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环境安全的认识

  “环境安全”具有保障国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意义,它一方面指避免由于环境退化和资源短缺对经济发展构成威胁,从而维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当地经济持续发展的环境支撑能力;另一方面指避免因环境退化、资源短缺和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灾难并引起不稳定因素,从而防范环境问题对区域稳定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环境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一次严重的污染事件将直接危害农田、牲畜、渔业和其他对繁荣至关重要的生物资源,将直接对人民的健康造成损害,将对被污染地区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生产力造成巨大损失,往往比其它安全事故具有更大的破坏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安全与经济安全密切相关。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促进南充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

  二、全面建立和落实环境安全责任制

  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对所辖地区和系统的环境安全负总责,齐抓共管,共担责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环境安全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环境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一把手”为环境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为环境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

  各级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负责工业企业方面的环境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医疗、文教的领导负责医疗危险废物、大中小学校实验室的环境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农业、畜牧业的领导负责农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的环境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乡镇企业的领导负责乡镇企业方面的环境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电信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核辐射的环境安全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安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各级政府报告。

  各级经贸、公安、安全、卫生、农业、畜牧、纪检、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责任部门具体落实环境治理和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落实各级政府交办的督办任务,承担部门管理的环境治理及其安全隐患排除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环境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严禁批准建设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对行政区域内污染严重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必须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取缔、关闭、停产停业,必须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事故,严肃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环境安全事故或者使环境安全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将按照一岗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189号政府令)的规定,对相应的领导和部门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