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四年规划(2005-2008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四年规划(2005年-2008年)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要求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三)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四年目标

  按照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的要求,未来四年,初步实现以下八项目标:

  (一)政府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政府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

  (三)基本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基本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初步到位。

  (四)市和区(市)县、乡(镇)三级政府间职权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职权划分明晰,职能配置合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五)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六)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建立。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七)政府诚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社会对政府部门承诺的监督网络,市民对政府诚信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八)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比较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三、转变政府职能

  (一)转变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利益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初步建设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实行行业自律。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审批责任。积极探索利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探索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监管方式。实施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

  (三)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和整合媒体、档案、图书馆、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信息公开和获取渠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作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开展网上审批,逐步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尽快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完善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政府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加强政府采购、行政合同、政府承诺等方面的信用建设;建立因政府失信、违约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的补偿制度。

  (五)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有效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六)定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进行清理和规范,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项附加以及国有资源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取消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对预算外资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严禁“以收定支或收支挂钩”。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

  四、规范行政行为

  (一)行政管理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管理权力。

  (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规范化、法制化,建立政府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三)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服务对象的日常联系,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决策责任监督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市及县(市)、区政府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创设、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政府及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单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备案。

  (五)合理分配和布局行政执法权限和资源,调整各级执法主体的执法权力,实现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探索决定和执行相分离制度。

  (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说明理由义务。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取证规则。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逐步将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范围。

  (七)建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检查指导。

  (八)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定期清理并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进一步完善“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继续抓好行政执法“五项制度”、“十不准”制度的落实。

  (九)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逐步推广行政执法人员计分管理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人盯人”的执法方式,积极探索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机制,运用科技以及信用管理等手段,实现管理目的。

  五、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一)建立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食品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开展依法调处民事纠纷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要积极探索在各类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城市社区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

  (三)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亲民化建设。充分发挥信访的沟通、咨询、指导、劝戒、协调、服务、投诉和解决一般争议等职能。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探索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措施。

  六、强化对行政的监督

  (一)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质询,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应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落实和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证据、重程序,公正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行政复议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三)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要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四)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严格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五)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前、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严格实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完善行政首长问责程序,健全政府和行政工作人员责任体系,做到权责一致。

  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建立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行政机关每年举办2次以上法律知识培训讲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人事等部门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接受一次专门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要有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人事部门应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要完善政府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和县(市)、区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并作为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依法行政知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意见,协调、督促、指导全市落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县(市)、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科学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

  (三)分步实施。《四年规划》总体上按两个阶段实施,即: 2005年至2007年为规划、宣传发动、全面实施阶段,各行政机关按照《纲要》的内容,结合各自的《五年规划》及年度安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8年为验收总结阶段,重点是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接受国家和省政府的验收,并着手制定第二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五年规划。

  (四)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每年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

  (五)加强督查。每年年底,市政府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有关人士、群众代表参加。

  (六)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同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充实必要的专业人才,把法制工作经费和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大力推进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