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结合我市养犬收费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区内(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为:个人养犬每只每年500元,单位养犬每只每年800元。城市区外暂不收取养犬管理费。

  二、养犬管理费由市、县(市)公安机关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按《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三、养犬管理费征收部门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调整后的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自2005年3月31日起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