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为贯彻落实《纲要》的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现就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推行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做好执法依据梳理,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分解行政执法职责、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明确行政执法依据和各执法部门的具体职责。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首先要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做好执法依据的梳理,通过梳理,明确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三定”方案的具体规定。

(一)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三定”方案对职能的确定。一切行政权均来源于法律规定,一切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首先,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清理执法依据,彻底解决“执法依据不明”的状况;其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129号)要求,规范性文件下发前要经过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及时送上级机关备案审查,从根本上保障法制的统一;最后,每个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依据都必须公开,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杜绝依据“内部规定”执法的现象。执法依据梳理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执法依据进行清理的结果,凡是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已经过时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凡是被清理废止的执法项目都要集中公告,坚决停止执行。

各级各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中,要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的主体,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清理实施主体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本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执法工作。

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对执行的执法依据梳理后,要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易于理解和操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执法依据的梳理过程中,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特别是要对照国务院及省市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梳理,避免遗漏。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要以报刊或者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流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做好对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该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职责分解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逐一分解,列出每一项工作的依据、工作程序所需的时限,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的岗位权限和责任中。工作规程的设计应当详细、具体、易于操作,要明确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

各县区政府及部门在在分解法定职权过程中,要注重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一是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范围分解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三是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四是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五是市县区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用3到5年的时间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员的系统培训。

(三)依法界定职责、明确执法责任。

依法界定、细化执法责任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行政职权、职责具有双重性,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依据各行政执法主体机构设置和岗位情况,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确定的职责进行细化,将确定职责的依据落实到法律规范的相关条款。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细化为具体对执法岗位及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职权责任,使每一个行使了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都承担相应的责任。岗位职责应当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应当根据职务、职权确定执法职责,既要符合法定权限,又要符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要求,还要与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的目标任务相结合。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各自应承担的工作权限和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应公示的外,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应当予以公示。

在职责细化工作中,要做到权责统一,明确具体。一是部门整体的法定职责与细化后的法定职责要相等,做到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按照部门执法依据的相关条款规定,确定出内设执法科室(内设执法部门)、执法岗位的执法标准、执法责任、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三是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并根据上述规定,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工作。

三、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直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3、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评议考核要做到以下几个结合:一是日常评议考核要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结合。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要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三是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外部评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除依照本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到各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注意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

法制办、编办、监察、人事等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县区、及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昭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