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通化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5]14号),组建通化市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草拟全市房地产管理规定、办法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通化市区和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商品房屋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房屋政策和处理房产权属纠纷;负责市区内房屋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市区内各类房屋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各类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装修、装饰方案的审定和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检查、指导、监督、审批工作;负责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和年检项目、招投标的批准与备案工作;负责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核准工作;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的收缴与使用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发证及监督管理备案工作;负责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房屋租赁、交易指导价格;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和房地产转让、兑换、抵押、拍卖等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替财政代征代缴土地收益金。

(六)负责《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审批,颁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商品房买卖行为工作。

(七)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和购买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直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工作;负责全市公有住房的成本和标准价审批工作。

(九)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廉租住房入住对象的核准工作;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住房补贴标准的制定与审批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房产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房产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组织工作,做好局管干部的考察、管理和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负责宣传工作,抓好党员政治学习和搞好业务知识培训;负责培养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工会、统战和共青团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武装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行政办公室。

负责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员调配、大中专毕业生招聘和年终考核评比奖励工作;负责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工人技师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组织会议和文件处理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及督促催办工作;负责公文收发打印、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下达新建和维修工程计划;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审批单位财务收支计划;负责监督检查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内财务审计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业务科。

负责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租赁管理、物业管理办法及规定;负责对各类房屋产权的确认和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房产系统行政执法和政务公开、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和审批工作;负责对物业小区的检查指导、人员培训和达标验收、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房屋鉴定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房屋交易价格、物业收费价格;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责房改和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房产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编制14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县级非领导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非领导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