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煤炭运销公司: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强化煤炭行业税收征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强化煤炭行业税收征管的实施意见

  (2005年9月20日)

  煤炭行业是我市的主导产业。多年来,煤炭产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做出了巨大贡献,煤炭行业交纳的税费成为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煤炭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个人承包经营煤矿的出现,给煤炭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一些经营主体纳税意识淡薄,瞒报产量,现金交易不入账,不建账或账外设账,乱摊乱挤成本和费用,造成税收的流失,既影响了财政增收,也造成了煤炭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了整顿和规范煤炭行业的税收秩序,改变目前煤炭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提出强化煤炭行业税收征管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煤炭企业产量和销量的监管

  煤炭产量和销量是煤炭企业纳税申报的基础。产量和销量是否真实直接决定纳税申报是否真实,因此必须加大对煤炭企业产量和销量的监管。

  (一)通过安监部门提供的核定开采能力及当年的开采计划,结合煤矿上年的产量,核实和核定煤矿当年的产量。同时可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年动用储量计划,核定其当年的产量。

  (二)通过煤炭企业生产过程发生的工资总额和用电量、火工品消耗量以及坑木等矿用消费品的消耗量测定煤矿的产量,然后与企业账务记载的产量相核对。

  (三)通过检查煤矿销售煤炭的过磅单,掌握煤炭的销售量,并与企业的生产报表、销售报表、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核实企业的产量和销量。

  (四)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监控煤矿的产量。可采取在煤矿坑口安装“皮带秤”和“轨道传感器”等计量设施,将“皮带秤”和“轨道传感器”产生的数据输送到税务机关,对坑口的产量进行实时监控。也可在煤炭外运的必经路口安装监控设备,不间断地监控煤炭的外运量。计量设施的安装,市营煤矿由市安监局监督安装,县以下煤矿由县政府责成县安监部门监督安装。具体事宜及技术问题由税务机关商安监局办理。对于煤矿故意破坏监控设备,隐瞒煤炭产量的行为,由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并作出处理,税务部门比照当年最高月份产量核定当期的煤炭产量。

  (五)对个体承包煤矿派驻专管员,蹲点监控,了解和掌握煤矿的真实产量并由此推算全年的产量,随时与煤矿记载的产量相核对。

  二、加强对煤炭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煤炭企业所得税是目前税收流失较多的一个税种,特别是在煤炭价格涨幅较大的情况下,所得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成为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必须下大力加强征管。

  (一)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设立财务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建立有关制度,实行规范化的财务管理,账簿、报表、原始凭证及反映产量、销量的台账、小票要齐全,并严禁账外设账。税务机关要对煤矿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随时检查,凡有账外账、两本账,或虽有账务但很不健全的,弄虚作假的,轻者可督促其改正,补交税款,情节较重的除补交税款外,要实施严厉处罚。

  (二)税务机关要在核定产量的前提下,加强对所得税的监管,根据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对各类煤矿的采煤成本及相关费用进行合理测定,精细管理,建立煤价与税收联动机制,在合理界定煤炭收益与成本的基础上,实行科学严格的征管方式,保持煤矿及煤矿之间合理的税负水平。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严格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对隐瞒或少计收入,虚列成本,乱摊乱挤成本及费用,将个人家庭消费及其它不合理开支计入成本费用的,要严格审核剔除,不能在税前列支的严禁税前列支,以维护成本的真实性,确保所得税应收尽收。

  (四)对实行所得税按纯益率计征的煤炭企业,要随着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的波动,适时调整应税所得率,可试行与价格联动的阶梯式纯益率计征法,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保证纳税企业合理的负担水平,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具体计征率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测定。

  三、加强日常征管和税务稽查

  对煤炭行业的税收征管,要按照科学化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征管方法和征管手段,建立科学严密无缝的煤炭税收征管体制和机制。

  (一)所有外销的煤炭,都必须持有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制式的票据,禁止无票销售和现金交易不入账。煤矿取得的销售票据只能用于本矿销售煤炭,不得倒卖或变相倒卖。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强化“以票管税”,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和资格进行严格审核,规范企业发票的取得和使用,杜绝发票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煤炭加工企业在收购原煤环节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并凭借发票进行财务核算;供货方未能提供发票或已税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委托煤炭加工企业按照实际收购数量的吨煤应缴税额代扣税款。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煤运公司的配合。凡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生产经营的煤炭企业,由税务部门向煤炭运销公司提供企业名单。煤炭运销公司应按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签订销售合同并发售出库单。煤炭运销公司要建立煤炭销售台账,详细登记销售煤炭的纳税人名称及销售数量,并于每月10日前通报税务机关。为获取准确翔实的涉税资料,可尝试税务机关进驻煤运公司的交易大厅,及时掌握签订合同、销售数量、缴纳基金等信息,与企业申报纳税的情况相对照,判断企业是否如实申报。也可探讨与煤运公司建立委托代征关系,从源头上堵塞现金交易、倒票行为和不开票结算形成的税收漏洞。同时可依托煤运公司的营业站点,对各项煤炭税费实行一个口径、一次统验,对煤炭的过磅、验票、计价、纳税实行集中管理,未缴纳税费或由于量差、价差缴纳不足的要统一补缴,制止税费流失。

  (四)加强对煤矿纳税情况的分析和评估。要根据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当期销售价格、行业税负情况、企业纳税记录,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在此基础上,按月编制分析报告,对重点煤炭企业和个体承包煤矿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客观的描述和评价,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第一手资料。

  (五)加大煤炭税收稽查力度,严惩涉税犯罪。对煤炭行业的纳税户要进行认真的筛查,把监管和稽查的重点下移至财务制度不健全和管理比较混乱的县以下煤炭企业特别是个人承包煤矿,对税收出入较大和不能如实申报纳税的煤矿要重点稽查。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恶意偷漏税收的企业,要从重处罚,除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之外,经济处罚要按征管法规定的上限执行,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

  四、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

  加强税法宣传和教育,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是搞好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当前煤炭行业税收流失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要深化税法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和诚信意识,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税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和政策,宣传纳税为国、聚财为民的税政理念,让税法广泛普及和深入人心,同时要大力表彰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为其建立诚信纳税档案。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纳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税收执法环境,使企业诚信纳税成为风尚。

  (二)国、地两税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在联手打造诚信纳税环境的同时,国、地两税要建立每季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情报资源的对接机制和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交换,定期互通稽查和案件立查情况。对煤炭行业的税收整治,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选定对象,共同实施检查,分别依法处理,充分发挥国、地两税的整体效能和对偷逃税的震慑作用。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煤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开展税收环境整治和税收执法检查,在资源整合、安全监管、税案查处、证照管理、审计监督、对外销售等方面为税收执法提供相关协助,编织成反偷逃税的网络。如发现煤矿存在重大的偷逃税行为,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处罚。国土资源局要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监局要责令停产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局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煤运公司不予发放专用票据,公安机关停止供应火工品并主动介入查处涉税犯罪。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各类型煤矿的纳税记录要予以公开,对有纳税不良记录特别是有严重偷逃税款行为的煤矿,一经查实,要公开曝光。只要各部门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协同联动,致力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就一定能够取得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