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德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整顿采砂管理秩序,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江河流势稳定,确保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包括挖砂、采石、取土)及其管理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河流、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河道采砂活动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公安、国土资源、交通、安全部门及沿江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对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规划线确定。

第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境内绵远河从汉旺水文站以下为省管河道(川水发[2003]37号文规定),石亭江、湔江、青白江、凯江、以及绵远河从汉旺水文站以上为市管河道,其余各干支流均为县(市、区)管河道。

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河道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河心为界的界河的《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由该河段两岸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再向社会公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绵远河城区河段的《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

第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当年的河道采砂实施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和实施计划必须服从河道防洪整治规划,充分考虑行洪安全,确保堤防和河道工程设施安全,以及河道内民堰引水工程的正常引水,实行年度采砂石总量控制。

第七条 在下列河道禁止采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砂、采石、土等活动。

(一)市境内绵远河、石亭江、凯江、湔江、青白江干流,堤防内坡脚向河心50米;堤防外坡脚20米。

(二)跨河铁路桥长100米以上的,上下游河段各500米;桥长100米以下的,上下游河段各300米。

(三)跨河公路桥梁、闸坝、渡槽、输水涵洞、水利取水枢纽、输气管道、光缆等工程设施上下河段各200米。

第八条 为了确保渡汛安全,每年主汛期内从6月10日起到9月30日止为河道禁采期。在禁采期内,停止河道内的一切采砂、采石、取土活动。采砂船只和机具必须撤离河道上岸。

主汛期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汛情有权责令停止一切采砂石活动。

第九条 为了防止河道阻水,确保河道畅通,凡河道疏浚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界河段的河道疏浚,其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严格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杜绝暗箱操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买受人签订确认书和采砂合同。中标人或买受人签订采砂合同后,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并凭《河道采砂许可政》到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的九月份为年度审验时间。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业主姓名、采砂设备名称和开采的种类、地点、时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以及开采量、弃料处理方式、深坑回填、安全注意事项、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四条 采砂业主需要改变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出让金应当依法上缴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在按规定解交上级主管部门后,专项用于河道堤防维护和河道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行为:

(一)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采砂权的;

(二)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进行开采的;

(三)在禁采区或禁采期内,从事明令禁止的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在禁采区以外进行采砂、采石或其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的;

(五)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在河道内作业造成危险深坑不及时回填,或者堆弃采砂石废料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或工程引水的;

(六)无证采砂、采石或虽办有《采砂许可证》,但采砂机械、船只不按规定时间撤离河道上岸,或者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而影响行洪安全的。

(七)拒不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

第十七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禁采期,采砂机械、船只未撤离河道,从而影响河势稳定、阻碍河道行洪、危及河岸堤防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德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