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州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7年起5县1市建立,2005年实现了全州17个县市全部建立。各市县积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呈现稳步上升趋势,运作逐步规范,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做到了保值增值,资金安全。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仍存在贷款操作不规范,贷款使用不符合《条例》规定,同级财政范围缴存单位和个人未全部覆盖,资金管理不规范,行政监督不到位,使用率下降,监管体制不健全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运作,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和资金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分支机构授权工作

  (一)明确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权限

  根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要求,明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工作权限。

  1.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负责凉山州范围内州本级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3.西昌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属州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必须在州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二)州中心基本授权事项增加内容

  1.分支机构贷款办理的权限和办理方式:

  分支机构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试行办法》规定,(以下称办法)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按照《办法》第七条要求: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条件进行审核。各县管理部批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6年,超过最高限额和贷款最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州中心审批,方能办理。各分支机构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贷款程序和贷款担保方式。

  2.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

  (1)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个人住房贷款。不能以个人住房贷款名义为单位办理其他项目贷款。如以单位集体名义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除按《办法》规定具备所有手续外,需报经州中心审核批准方能办理。

  (2)州中心和各分支机构不能受理任何形式的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严禁以任何名义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

  (3)州中心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用于购买住房和建房,同时应督促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支付给房屋出售方和建房单位,做到专款专用。

  (三)州中心特别授权增加内容:

  1.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住房公积金利息调整后,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按三种方式管理,即:60%为一年期定期存款,37%为贷款(贷款不足37%时,不足部分可转为定期存款),3%为沉淀资金。对一年期定期存款办理方式必须与委托银行协商办理大额证实书,不允许办理大额存单,以防范管理风险。各分支机构定期大额存款证实书,必须复印报州中心备案。对定期存款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州本级和各分支机构的定期存款控制额度为归集余额的60%,如果需要使用定期存款,增加贷款额度,必须报经州中心审批,经州中心授权后,方能调整定期存款比例和使用定期存款。严禁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自行调用定期存款。如国家利息变动将再行调整各项比例。

  2.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与委托银行办理委托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中,应与委托银行明确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不得超过归集余额的70%;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每人每笔最高限额为10万元,集中拨付每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超过限额应报州中心审批,受托银行受理集中拨付每笔超过50万元以上,应办理审批手续,经州中心审批,方能划转;

  (3)明确受托银行资金管理责任,界定操作风险要求。

  二、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工作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妥善解决广大人民群众住房问题的需要。我州从1997年开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到2005年全州州本级和17个县市全面启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但是,个别县市存在财政供养人员部分乡镇、学校、卫生、企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

  对此,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同级住房公积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本级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争取从2005年起,做到对财政供养人员,力争100%覆盖,全部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

  (二)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还存在财政补贴空转的市县、要尽快落实资金,逐年划转,减少空转金额,及时到位。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工作

  州政府已印发《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试行办法》,州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认真按照《办法》做好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重点把握好几个环节。

  (一)严格贷款对象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按规定测算贷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金额和时限。必须严格完善贷款资料,做到符合贷款条件,符合贷款用途,资料齐全,手续完善。

  (二)严格落实贷款担保方式。用住房抵押担保的,必须办理住房和土地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办理抵押、质押的应严格落实抵押物,办理保证担保时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担保能力。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贷款均应办理贷款综合保险。

  (三)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操作,并且符合州中心授权的个人贷款最高金额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随意突破。做到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必须建立完善规范的信贷台账制度,建立健全贷款明细账,建立住房公积金信贷档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每月末必须与委托银行的贷款明细账进行对账,以保证贷款和还款金额的准确无误。

  (五)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照不低于当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有条件的县市应增加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以防范风险。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控制度。加强与委托贷款银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贷款和还款动态,对发生逾期贷款,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配合委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试行办法》规定清偿还款。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一)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监督,保证依法管理。

  (二)接受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经财政部门审批,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报州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按照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财政专户,由州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作。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审计制度。每年由同级审计部门对上年度同级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向同级政府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四)接受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的监督,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五、规范确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商业银行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因此应从防范风险角度,规范确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银行。我州在五家商业银行没有下设分支机构情况,暂由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受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凡条件具备的县市,一律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指定商业银行受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六、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信贷和管理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5]9号)要求。由州中心依据州本级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每年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测算州本级和各县市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度,贷款额度,贷款回收率,不良资产率等指标,作为住房公积金考核检查依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奖励控制标准,拟定我州每年单项奖励标准为:

  (一)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任务,成绩突出的管理机构可给予专项奖励,奖励基金控制在增值收益的3%至5%范围以内。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年度下达年贷款额、贷款回收率、不良资产率为指标考核,成绩突出的管理机构可给予专项工作奖励,奖励基金控制在增值收益的3%至5%范围以内。

  (三)对住房公积金归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采取对住房公积金归集及时、账务管理规范,做到了应缴尽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基金总额控制在增值收益的2%提取。

  (四)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按增值收益的3%提取。

  奖励基金和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扩大开支标准。

  七、关于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2005年起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有条件的单位最高控制上限标准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

  随着我州州市县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建议按经济增长比例,让广大干部职工享受改革开放成果,州本级和各县市逐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八、人员配备与管理

  新成立管理部的工作人员聘用,由各县市人事部门,按州中心工作人员素质要求标准考核推荐,由州中心聘用。管理部主任,由州中心和县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由州中心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