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深入开展,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66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系统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交发[2005]63号),经州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作好我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以确保交通畅通和满足运输需求为前提,以综合治理和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为重点,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继续保持和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到2005年底,力争我州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以内,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得到更正。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把治超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治超经费,认真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宣传、工商、质监、安监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落实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在省政府批准的5个固定超限检测站和5个流动检测点内联合实施对超限超载车辆的集中整治,共用检测数据。在具体操作上先路政实施处罚,对所有超载但未超限的车辆由公安处罚,对所有超限车辆一律由路政处罚,公安不得重复处罚。

  (一)公路路政管理

  1.从2005年8月1日起,对三轴以上(含三轴)货运车辆的超限认定,继续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以下简称“455号文件”)的认定标准;对两轴货运车辆的超限认定,执行交通部《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的认定标准,做好治超的执法工作。

  2.对超限20%以下(含20%)的车辆,依照《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收取公路补偿费,可不予卸载;对超限20%以上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和收取公路补偿费外,应责令其卸载,不卸载不予放行;超限车辆不服从管理、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的高限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为规范对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罚金按每超限1吨罚款50元计算,超限不足1吨的按四舍五入原则确定超限吨位。

  公路补偿费收取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4]154号)执行。

  4.密封式专用罐车及集装箱车车货总质量超限但货物装载量未超过其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不处罚、不予卸载也不计收公路补偿费;车货总质量超限且货物装载量未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20%(含20%)的,按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但不处罚、不卸载;车货总质量超限且货物装载量未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20%以上的,按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依照前述第2条规定处理,密封式专用罐车不予卸载,集装箱车所装货物不属于不可解体物品的,应予卸载。

  (二)道路运输管理

  1.严格实施超限超载违章行为的登记抄告制度和公告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2004年6月20日以来的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记录,依法对违法货运企业和驾驶员进行处罚。对超限超载违法记录超过3次的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2.对车辆运输经营者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应责令其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责令改正;违法收入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应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养路费征收

  从2005年起,全省公路养路费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征收:一是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二是未列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汽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各级稽征机构要严格公路养路费计量征收,认真做好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多轴大型车辆的发展。

  四、加快推广计重收费,运用经济手段遏止超载超限

  加快在收费公路上全面推行计重收费的步伐,收费公路将在明年全面推开。

  五、巩固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保障工作,要健全和完善《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特别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关系农民兄弟增产增收的鲜活农产品运输,关系正常生产生活的物资运输,都要有足够的办法和运力保障,一旦出现运输紧张、物资供应不足等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组织应急运力进行抢运,确保深入治超期间重点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运输不受影响和冲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依法严管期间,要高度重视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坚持做到“一引三保”。即引导发展先进运输方式,鼓励发展大吨位、专业化运输车辆;保证鲜活农产品、农用品和电煤、燃料等重要物资的正常供应。要继续按照上级部署,为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农用品和重点物资的车辆开启绿色通道;保证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货物的正常供应;保证城乡居民出行方便。各治超检查站要合理运用场地,合理引导车流,避免因集中整治造成交通堵塞。

  六、继续加强“治超”宣传工作,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始终保持正面的舆论导向。要大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目的和治理取得的成效以及深入开展治超工作的相关政策,充分报道治超工作的良好态势,特别是要把深入治超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向社会充分进行宣传,讲深、讲透、讲清楚,化解群众特别是车主对治超工作的顾虑和误解,化抵触情绪为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和推动治超工作。

  七、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

  交通路政、运政、稽征都是这次治超工作的具体参与和政策执行者,各级交通执法机构要统一步调,紧密结合,协同作战,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为严格规范我州交通执法行为,在转入依法严管阶段后,一是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和交通部《关于“治超”期间规范公路执法严格责任追究的意见》,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严明纪律,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治超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投诉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二是要使每一位执法人员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防止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严防趋利行为和新的公路“三乱”的发生,凡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必须经州路政(运政、稽征)管理机构审核,凡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应由路政(运政、稽征)管理机构做出决定,报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凡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应报州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行业指导关系分别报省交通厅公路、运管、稽征局备案。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每一位执法人员要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使超限检测站成为实践“三个代表”,热情为车主服务的新窗口。四是严肃“治超”纪律,严惩“害群之马”。对治超工作中违反规定的交通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要用铁的纪律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五是严格控制协助执法人员的数量,规范协助执法人员行为,超限检测站每班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协助执法人员没有正式执法人员带班单独执勤,检测计量和收取费用均应由正式执法人员承担,夜间执勤检测站负责人应实行轮值。

  八、确保治超工作经费

  “治超”领导小组和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法[2005]30号和川府办发电[2005]66号的文件精神调整今年治超工作计划,将治超工作经费(包括治超站点的日常经费)纳入年度正常预算,为治理工作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保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是治超巩固成果,取得突破进展的关键一年,我州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全国第三次治理车辆超载超限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分行业召开专门的会议认真落实责任,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注重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实行综合治理,克服困难,积极行动起来,真抓实干,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构。为彻底根除超限超载运输,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继续做出贡献。

  二00五年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