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支持农业参与国际竞争、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就搞好农业综合开发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通过对拟开发项目区进行水、土、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农业和科技措施综合配套,使项目区建成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农机化、科技化,可持续发挥效益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发展产业化经营,要有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同时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优质粮食基地、优质饲料基地等。原则上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全部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国家采取贴息、投资参股、有偿无偿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扶持方式,积极扶持辐射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特别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增强对优质农产品基地,尤其是优质粮食基地的带动作用。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和批发市场建设等。

  三、农业综合开发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立项。农业综合开发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重点,优先选择资源条件优越,开发潜力大,农民群众自愿开发、热情高,资金配套能力强的地方或项目。

  (二)集中连片,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应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开发治理,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和水资源利用率,因地制宜,实行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水土田林路综合治理,开发区和项目应经过专家评估论证,精心设计。

  (三)发挥优势,培育支柱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特色优势,培育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民群众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受益者。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除国家、省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市、县财政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要严格按豫财农[2004]17号文件执行,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财政资金实行有偿投入,原则上投入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投入非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资金要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二)严把项目立项关,做到科学立项。

  1.土地治理项目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备选项目区必须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重点;

  (2)备选项目区所在的乡镇领导班子,是一个干事创业,真正为民办实事的领导集体;

  (3)备选项目区群众干项目的积极性高,愿意出工投劳;

  (4)按照开发项目区网格标准的要求,备选项目区提前完成土方工程,项目区框架按标准基本形成,苗木基本植上,林网初具规模。

  2.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法人单位近两年的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养殖和加工项目的环保评价报告及专家现场考察论证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法人单位近两年的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项目申报单位若申请使用过银行贷款)、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养殖和加工项目的环保评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表;

  (3)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贷款贴息项目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法人单位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项目法人单位新征用土地的文件、项目法人单位公司章程、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项目法人单位具备的技术水平资料(包括专利、成果、专有技术资料和技术依托单位证明等)、主要股东和持股数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同意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书面意见。

  各县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实地,勘查设计,精心规划,评估论证。在规定时间内将备选项目区项目计划或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开发办。市开发办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论证,然后确定出当年度的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上报审批。

  (三)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1.全面推行项目资金公示制。

  (1)公示形式:以经济适用、清楚规范为要求,在项目区设立固定公示牌,同时在项目乡(镇)政府或人口稠密地方设立公示栏或公示墙。

  (2)公示时间:项目申报阶段公示至少保留20天,实施阶段公示至少保留10天,竣工验收阶段公示至少保留3年。

  (3)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农民筹资投劳方案、预期效益、运行管护等。

  2.实行项目工程招投标制。

  (1)招标原则: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形式: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3)基本程序:成立临时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3.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

  (1)监理范围:年度财政投资,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农田防护林、种子仓库和晒场等。

  (2)监理机构:以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实施工程监理。

  (3)监理费用:按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投资总额的2%控制使用,在县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4.实行阶段检查,竣工验收制度。

  (1)阶段性检查分为土方工程阶段、土建工程阶段、植树造林阶段。

  (2)项目工程全面竣工后,采用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的办法,验收办法及评分标准参照省开发办颁布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四)加强项目的运行与管理。

  工程建设是手段,管护是关键,发挥效益是目的。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建后项目的管护,对已建成的项目要通过移交、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

  (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做到项目确定后,资金跟着项目走,严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挪作它用。财政无偿资金全部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办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做好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有偿资金要落实到债务人,强化还款意识,确保有偿资金足额收回。加强对开发资金的审计和社会监督,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确保开发资金安全运行。

  六、农业综合开发的奖惩办法

  各县要按照市对各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按市对各项目实施时间的要求按时完成项目计划建设任务,及时组织自验并上报竣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在各县自验的基础上,市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各项目进行复验,依验收结果进行奖惩。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开发资格。

(1)市组织验收时项目工程尚未竣工,资金滞留未拨付的。

(2)由于申报失实,选项不准,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甚至无法实施,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3)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情节严重的。

(4)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万元的。

(5)市农开办组织验收被评为“不合格”的开发县。

(6)对省、市农开办检查验收,人民来信核查,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7)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项目申报前未按规定程序征求项目区农民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1)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如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充实”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

(2)不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不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

(3)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0万元以上。

(4)因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败坏农业综合开发声誉。

(5)强迫农民筹资投劳,并突破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数额上限规定。暂停开发县的整改期限为一年,一年内调整措施不到位的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规定,工程质量建设标准高,资金管理规范,工程效益发挥明显,群众满意,上级检查验收时取得较好的成绩且受到较高评价,在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计划时给予奖励,并通报表彰。

  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经常深入项目区检查指导工作,认真听取对开发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开发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各级开发办要按照上级赋予的职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查验收;财政部门要做好配套资金的筹措和项目资金的及时投放,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搞好有偿资金的回收。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新阶段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