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通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实施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文件和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接受委托并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文件合理性的审查;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接受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作为监督建设单位签定工程合同、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任务紧急,评审人员不足时,可采取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完成。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费用由评审中心与中介机构协商,一事一议。

(四)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中心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报经评审中心审查核准后,才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评审中心提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或隐蔽性变更事项,应在实施前通知评审中心并及时提供签证资料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对审减(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