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在我市正确实施,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明确责任机构。已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的行政机关,应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未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明确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包括 廉政要求、 执法资格、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

  1、 廉政要求。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执法资格。经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国家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但所持证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3、业务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4、工作作风。在工作中衣着整齐,使用礼貌规范用语, 文明执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三)明确公示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及其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或标准)、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行政许可的示范文本 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 等在大厅或者该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公示,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制做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卡,也可以在确定的内设机构设置人工咨询、电话查询。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申请与受理。

  1、行政机关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采用格式文本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3、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和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处理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4、一次告知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诉途径和申诉时限。书面凭证应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机关各执一份。

  二、网上公布与受理制度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快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网上公布、网上咨询工作,探索网上备案、网上许可工作。

  (一)在本机关网站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信息。

  (二)明确网上公布、受理与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责任机构。

  (三)明确网上告知、通知受理与不予受理的规定和网站操作程序。

  (四)明确申请人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办法。

  三、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一)明确行政机关内部审查机构及工作规程。

  1、明确审查的方式。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要求和本机关的具体情况, 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2、明确 审查的内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事项是否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3、内部审查工作规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经审查后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报本机关主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 ,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并由核查人员签字。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二)告知与听取意见。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的,应当 在作出决定前书面 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告知书应附申请书复印件)。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多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在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要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 申请及申请人的材料予以公告。告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拟作出行政许可的项目及其对利害关系人可能造成的危害;

  2、是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有关行政许可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和地点;

  5、其他应该告知的事项。

  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确保双方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并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期限与期限延长。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许可决定与证件颁发。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的种类形式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并制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程序、期限等规定。

  (五)变更与延续。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决定变更与延续的情形、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行政许可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的,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四、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一)听证应当遵循的原则。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听证范围。根据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和具体事项,分类明确法定听证、主动听证、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

  (三)听证的告知和公告。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听证类型,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时效,并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 20日内组织听证,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发布听证公告,告知听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四)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等。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听证参加人代表制方式的,应当制定听证参加人代表的产生办法(资格条件、报名方式、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告。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工作人员。

  1、明确主持听证人员的条件。行政机关应当确定由本机关受理、办理、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2、产生听证主持人的程序。

  3、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的权利。

  2、申请回避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 听证主持人 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

  3、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4、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证据。

  5、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听证笔录。应当明确规定听证笔录应当载明的事项。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听证笔录以及听证形成的其他案卷材料,公众有权查阅。

  (八)听证程序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听证程序与决定作出具体规定并进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签订《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法,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 方式、 法律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在大厅、该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政府网站上 予以 公示 .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委托期限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实施。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受委托行政机关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五)监督和责任。明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具体要求、法律责任、监督措施等。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按照委托行政机关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因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行政机关造成损失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六、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制度

  (一)招标拍卖制度。

  1、适用范围。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2、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程序。

  3、告知与决定。包括招标、拍卖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买受人与未买受人的书面告知,行政许可决定与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依法向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责任制度。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

  (二)考试考核制度。

  1、适用范围。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2、考试考核的组织与程序。确定并公布考试考核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制定考试考核程序。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并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并组织考试;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行政机关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考试成绩、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复查。行政机关应当对考试成绩、考核结果的公布方式、公众查阅方式、提出异议方式、复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4、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责任制度。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三)检验检测检疫制度。

  1、事项、条件公布。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机关网站、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目录和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公布公众查阅及询问方式,对公众的询问应当及时、准确地作出说明和解释。

  2、实施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3、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规定送检方式、工作期限和其他要求。

  4、行政许可决定与送达。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并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责任制度。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七、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为便于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了解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一)明确行政许可决定公布期限。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 在 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条件妨碍公众行使查阅权 .社会公众查阅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有权拒绝查阅。

  (二)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工作。

  (三)明确行政 许可决定公布的方式。可采用在办公场所公告栏、本机关网站、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对外公布。

  (四)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内容。应包括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被许可人单位或姓名、许可事项、许可依据、理由、有效区域、批准日期、有效期限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规定公众依申请进行查阅,办理查阅登记手续。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查阅行政许可决定。采用口头方式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做好申请人口述记录,由申请人签字。对社会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及是否复制或摘录,记录归档保存。

  (六)投诉。明确投诉受理机构并对外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八、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依法查阅或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手段,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书面检查无法达到监督工作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要检查的内容。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标识。

  (三 )监督检查的程序与处理。

  1、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签字,立卷归档,形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机关有权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抄告有关机关。

  2、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的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五)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政信箱、电子邮箱地址等,鼓励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投诉举报人作出答复。同时, 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九、实施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制度

  (一)明确层级监督机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本部门以及下一级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明确层级监督事项。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2、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情况。

  4、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

  5、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情况。

  6、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层级监督方式。可采用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抽查行政许可卷宗和其他基础材料等检查方式。如遇有举报、投诉时,可采取书面核查、电话查询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及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时,有权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暂扣、依职权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提请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被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可以当场责令纠正,也可视情况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依职权变更、撤销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确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建立并 认真执行行政许可规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与监督职能分离制度、行政许可决定统计制度以及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等。

  十、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明确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涵义,明确界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责任内容与种类。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明确行政处分和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决定程序。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等的审查决定程序。

  (四)责任人享有的权利。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异议处理。有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