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区四县境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衣粉的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为加快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阳宗海、东风水库(简称“三湖一海一库”)污染治理步伐,实施源头控制,减少生活污水中磷对“三湖一海一库”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玉溪市东风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红塔区、通海县、江川县、澄江县、华宁县(以下简称一区四县)境内的单位和家庭个人禁止在此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衣粉。

  二、凡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家庭个人,由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在禁区内,仍在生产和销售含磷洗衣粉的,或以含磷洗衣粉冒充无磷洗衣粉,或无磷洗衣粉达不到质量标准,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产品;

  (二)在禁区内,仍在使用含磷洗衣粉的;

  (三)在禁区内,设置、刊登、散发、制作播放含磷洗衣粉广告及宣传品的。

  三、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无磷洗衣粉的宣传和推广。市县区各新闻媒介、广告公司,不得在禁区内设置、刊登、播放、散发、制作有关含磷洗衣粉的广告及宣传品。

  四、本通告由玉溪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区四县境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衣粉的通告》(1999年8月12日公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