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考试[2003]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开展自学考试工作21年来,累计报考人数超过28万人次,培养了1.2万余名本、专科毕业生,自学考试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是,近年来,部分地方对办考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对自学考试质量和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建立和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自学考试列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解决自学考试在办考、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落实扶持自学考试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强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勤奋自学、好学上进的良好风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考点要把承担自学考试工作作为为社会服务的重要责任,充分发挥师资力量、设备资源优势,积极承担自学考试的相关工作。

  二、拓展自学考试功能,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随着劳动准入制度的逐步建立,各行业人员继续学习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对学历层次的要求越来越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主动适应这种需求,在高等专门人才、职业型实用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在加快发展自学考试学历证书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非学历证书教育;要切实加强与部门、行业的合作,开考或承担社会需要的,符合部门、行业特点的各类单科证书、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考试,提高各类实用型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市下岗分流人员职业培训方面提供有效服务。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积极拓展自学考试功能,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三、强化管理,确保自学考试质量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考试制度,严肃考风考纪,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确保自学考试质量,维护自学考试的社会信誉。要建立有效的自学考试监督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自学考试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国家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自学考试试卷领取、运送、保管及考试过程中,教育、公安、保密、监察、卫生、环保、交通、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自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构建助学网络,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各区县政府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学校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自学考试助学活动;要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三农”,大力推进自学考试向农村延伸和发展;要针对城镇化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需要,把农村自学考试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使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助学形式、考试方式贴近农业、农村和农民,突出应用性、实用性和职业性特点;要充分调动各部门、行业及有关主考学校的积极性,通过举办特色农业专业证书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形式,为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五、健全自学考试机构,加强自考工作队伍建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同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自学考试干部队伍;要切实保证自学考试的经费投入,强化经费管理,确保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