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等九部门关于《南平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三日

  南平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设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环保局
(二○○五年六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为切实抓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落实,决定成立南平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交通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县(市)长负责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协调交通、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抓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落实。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要通过新闻媒体多层面地宣传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情况,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落实各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措施

  根据我市实际,在落实国家和省上各项规范措施时要突出解决好出租汽车经营权、运力调控、非法营运以及针对出租车的收费等问题,确保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所有县(市、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已实行有偿出让的,应根据闽政办[2005]79号文件精神,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的县(市、区)要科学合理地明确经营期限。未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的县(市、区)要以这次清理整顿为契机,推进此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与产权的关系,经营权属于个人的则在经营权证上注明个人姓名,属于公司的则注明公司名称。同时,要在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妥善确定本地出租汽车经营期限。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在出台经营权期限政策前要认真解决出租客运行业的突出问题,做好细致的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出台新的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清理工作不力等导致发生出租汽车群体事件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出租汽车运力宏观调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运力的宏观调控。在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时,必须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调查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和内部管理行为。

  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逐步整合规模小、经营差、效益低的企业,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改革,规范和完善企业经营制度,并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品牌创建活动。

  各县(市、区)要分阶段限期改变目前普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和实行临时雇用制的用工形式,在企业和驾驶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使驾驶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和企业的主人,充分调动驾驶员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形成公司为驾驶员服务,驾驶员为乘客服务的良性互动局面。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示范合同,明确企业与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同时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相关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要建立企业与驾驶员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出租汽车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道路运管机构要督促检查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章守纪,依法经营。同时要建立健全驾驶员的执业资格考核认证制度。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车况完好,服务设施齐全,车容整洁。驾驶人员必须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四)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

  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等检测内容、检测次数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并向社会公布。交通、公安、环保、质监等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财政、价格、交通部门要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的不合法收费要坚决予以废止和取缔,对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纠正。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

  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具体减征办法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城市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闽交财[2005]17号)执行。

  对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和各种代办费要进行清理,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督促企业自行纠正,以减轻驾驶员的负担。要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驾驶员的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提出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五)完善运价调节机制。

  市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及时了解企业、驾驶员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根据市场供求和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成本收益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承包者、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六)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和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各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在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客流集散点、城市主干道、背街小巷等非法营运车辆活动集中的地方开展专项整治,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进行清理整顿。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理力度,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七)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外部经营环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城市规划、土地、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制定城市交通规划时统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设置。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客站点;在宾馆、酒店及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临时出租汽车客运候客车位;在城市主要街道,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的原则设置出租汽车临时上下客点。除合法的营业性停车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候客和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收取停车费。

  三、强化督查,制订预案,确保整顿规范工作稳步推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整顿规范工作,务求实效,并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于 8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于 8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