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国家、省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以及由财政担保借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安排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意见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政府投资补助达到50万元或补助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20%以上)和财政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

  (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本区域、本行业发展实际,认真作好项目建设的规划和储备工作,每年11月底前报州县发改部门汇总,并经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在进行项目储备过程中,重点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财政性资金投向和环境保护规定。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项目滚动储备机制。

  (三)政府投资决策方式。项目申报均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对已经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具有政府投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落实的前提下,按以下要求区别不同情况提交申请投资的报告:

  1.申请国家、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报州发改委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申请行业渠道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州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州发改委和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投向和安排重点,提出申报意见,对投资大、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项目,报州政府常务会或州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纳入争取财政性资金申报范围;对国家、省已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报分管州长、州长审定后上报。

  2.申请州、县财政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按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申请州、县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报送州、县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商发改委(局)提出投资安排建议计划,报同级政府决策。

  3.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上级部门或州、县政府批准后,由对口部门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可研审批和投资安排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单纯房建项目只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需要财政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必须先经政府同意才能申报,其审批程序按金融机构要求进行。

  1.项目建议书的审查。由下一级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向发改委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同时附送项目建议书、行业主管部门的初步论证以及财政部门是否同意安排资金的意见等材料。对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和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发改委在受理、审批和转报过程中,要采取听证、征询会、委托咨询公司进行评估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根据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提出项目招标方案,报发改委按规定进行审批或转报。

  3.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应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完成初步设计编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或转报。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重新论证和报批。

  (五)工程招投标。由项目业主提出招标方案,报发改委依法进行核准。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州发计委《凉山州200万元以下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核准的暂行规定》(凉计政策[2004]279号文)的规定进行。项目依法进行招投标后,工程才能开工建设。

  (六)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试运行并作好验收相关材料的准备,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改。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一年后,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后评价,重点评价项目运行是否达到原设计功能和效果,是否能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七)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项目法人不确定、配套资金不能落实到位的项目,不能申请或安排政府性投资。

  (八)严肃项目计划管理。项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调整的,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可研审批部门审批。

  (九)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确立相应的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计划安排情况由投资下达部门按季度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内容、投资等;项目建成后的公示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模、完成投资,是否达到国家、省批复要求等。

  (十一)加强政府对投资中介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政府主要是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和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十二)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要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逐步推行“代建制”。即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完成建设任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三、加强对政府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和资金管理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和管理监督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十四)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审查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下达支出预算。凡政府性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上),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派内审机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十五)凡属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融资资金、部门及单位配套资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十六)政府投资和其它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它资金必须及时落实到位,否则将停止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

  (十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工程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结)算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唯一依据。

  四、严格项目审计制度

  (十八)审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十九)审计机关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单位报送的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依法查处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高套定额、乱取费用及不按设计、合同施工等行为。

  (二十)项目建成后,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的依据。

  (二十一)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五、强化项目稽察制度

  (二十二)按照国务院《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川办发[2001]74号)要求,我州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加强全过程稽察。稽察工作由州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稽察工作的安排由州政府确定,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十三)稽察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稽察。其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测设计稽察、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

  (二十四)稽察采用抽查、重点稽察、行业稽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六、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二十五)发改部门负责国家、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申报与下达;负责按程序对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或转报;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的审核、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察的组织和管理,参与所争取投资项目的管理、检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二十六)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调度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决算审查;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具体监管办法由州财政局制定。

  (二十七)审计部门负责政府资金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事项的审计监督。具体监管办法由州审计局制定。

  (二十八)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和督促整改。

  (二十九)国土、建设、环保、移民部门负责按各部门工作职能,作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征用、城市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审批、转报以及移民安置工作及管理和监督。

  (三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作好项目的初步论证工作;督促落实项目法人;指导业主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各阶段的工作;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完善各项建设制度;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的协调、监督和检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参与项目后评价。对涉及的一些重大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专项管理办法。

  七、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三十一)监察、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投资纪律,堵塞管理漏洞,对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二)上级领导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三十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

  2.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3.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套用、挪用、挤占政府性资金的;

  4.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十四)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报请政府同意,今后三年不再安排政府投资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

  4.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7.其他违法行为。

  (三十五)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责任。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