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等文件精神,经州政府研究,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落实再就业岗位补贴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享受再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的对象

  吸纳安置“4050”等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均可享受再就业岗位补贴政策。

  二、岗位补贴标准

  (一)对吸纳安置“4050”等再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根据吸纳安置人数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每人每月给予100元补贴。

  (二)岗位补贴时间1人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办理岗位补贴的程序

  (一)凡在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城镇保洁、保绿、保安、保序、车辆守护、公共设施养护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岗位)及其他岗位吸纳安置“4050”等再就业困难对象工作满一年的企业(单位),均可向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岗位补贴。

  (二)企业(单位)申请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岗位补贴申请报告;

  2.吸纳安置的“4050”等再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原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号码等;

  3.吸纳安置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企业(单位)与被吸纳安置的再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用人企业(单位)申报的材料审查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给用人企业(单位)岗位补贴。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