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闽国土资综[2005]136号)和《2005年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要点》的精神,结合我市矿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关于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7月18日)

  近年来,我市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依法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勘查开发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促进了矿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无证非法开采行为依然存在,非法勘查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有些探矿权人长期占着勘查区块不开展地质工作或没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甚至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破坏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有的采矿权人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乱采滥挖,重采轻治,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个别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违反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擅自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秩序;个别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法治意识淡薄,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出让矿业权,不严格依法管矿,导致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局部混乱,一些矿业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滋长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规范管理秩序,切实提高矿政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严格保护、规范有序、合理开发的矿产资源管理新秩序,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和《2005年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要点》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指导思想: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为重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的协调统一。

  工作任务:要全面取缔和严格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承包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的违法行为,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有偿出让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政案件,着力解决管理松弛、执法不严的问题。

  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排查,整治结合,规范秩序,使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矿山整治合格率达80%,矛盾突出的矿权纠纷得到妥善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全面制止,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加大力度,严厉查处无证非法采矿

  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无证非法采矿不彻底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就得不到有效治理,矿山安全生产防事故难以得到保障。今年,要把坚决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无证采矿行为的通知》(南政[2001]综283号)精神,各县(市、区)要加大力度,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采矿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和群众举报属实的无证非法采矿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做到该查处的查处,该移送的移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查处率达100%。

  三、突出重点,全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各县(市、区)要针对各自实际和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本辖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以及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图形式,走过场。对治理整顿的整个过程,各县(市、区)要以简报等文字形式及时向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

  1、进一步清理检查采矿许可证。对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权限内采矿权申请的受理审批、登记发证和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2003年以来新发的采矿许可证是否都经市场运作取得,发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发证、越权发证的违法行为以及已到期未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数量。对检查出的问题,一经核实要坚决予以纠正,该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该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2、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南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三区”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要解决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要防止大矿小开,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组织生产,严禁乱采滥挖。今后对砂、石、土小矿发放采矿许可证应当从严控制。计划、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符合法定边探边采条件的,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采矿的区域申请采矿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在铁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准许采矿。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对没有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而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批准。

  3、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要认真贯彻“在探索中培育,在培育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除由探矿权直接转为采矿权外,新设立的采矿权和石灰石等17种矿种的探矿权一律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做到以市场为主合理配置矿产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积极推进矿业权的依法流转,不断培育和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激活基层矿业经济细胞,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

  4、坚决制止乱采滥挖行为。对不按照要求随意布点的矿山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采矿,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要坚决依法打击,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查处;对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监部门确定为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努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对于热、难点矿区,要开展“回头看”,防止整改后出现反弹现象。对各类问题易发的重点矿区,必需定期进行动态检查。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处理、重在规范”的原则,充分考虑当时的政策法规和环境,对目前矛盾尖锐、纠纷频繁、难以协调一致或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区,要坚持先停止开采活动,再调处纠纷的原则进行整顿。

  6、建立规范的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今后新设立的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前,就要在企业内部设立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保证金帐户,每年向设立的帐户中存储一定数额的资金,待矿山闭坑时作为矿山生态恢复资金。

  四、建章立制,促进目标任务的有效落实

  为了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制度入手,建立健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和治理整顿的相关制度。

  1、建立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要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实行责任制考评,对无证采矿查处不力和经考核矿山整治不合格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2、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要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矿区的动态巡查,把无证非法采矿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无证采矿行为的通知》(南政[2001]综283号)要求,组织开展动态巡查,扎实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动态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煤矿、金矿、铅锌矿、钼、铁矿、萤石和砂石粘土等矿种无证非法采矿的巡查工作。巡查工作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巡查要有巡查记录,并建立巡查档案。严格实行责任包片制度,做到全面巡查,不留死角,坚决杜绝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现象。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尽快组织查处。

  3、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档案制度。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电力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无证采矿进行拉网式排查,主要查清:历年来经治理整顿后已取缔关闭的矿井(点);经取缔关闭后又重新开采的矿(井)点;新开或以往漏关的矿井(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井(点);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的矿井(点)。对上述五种类型的矿井(点)要分别建立台帐,台帐要有矿井名称、地理位置、矿主名称、开采矿种、处罚情况等主要内容,并做好档案管理。清查情况要报上级备案。

  4、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要建立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非法采矿典型案件,要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9号)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

  5、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各县(市)均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和重点矿区公布。对在第一时间以真实姓名举报者,经核查属实者,应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奖励金额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6、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县级查处的无证非法采矿情况,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每季度要督查一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时查处的,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充实和加强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和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参加治理整顿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和经费落实,真正把治理整顿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方面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对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公安部门要严格对火工材料的管理,查堵,截断提供火工材料的非法渠道,严禁火工材料流入无证矿山、已关闭或处于整改期内的矿山,依法收缴残存的火工材料;遣散非法采矿人员;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从快依法立案侦处。安监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纠正矿山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电力部门要关闭非法矿山的电源,彻底拆除无证矿山的供电设施,追究违法供电者的责任。环境部门要负责对矿山的环评工作进行监督落实,加大对污染生态环境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参与、保护违法采矿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全程监督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履职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配合做好治理整顿工作。

  2、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综合性的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采矿和不规范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危害性,使依法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和治理整顿工作深入人心,人人参与举报,个个参与监督。

  3、加强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矿产资源监督。要狠抓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结合这次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县(市)执法监察队伍要尽快配齐地矿人员,提高国土资源监察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必要条件和办案设备,保证勘验费和交通工具,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针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对辖区内的一些热、难点矿种的非法采矿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会同公安、环保、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进行查处。做到该查处的查处,该移送的移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辖区内发现的重大、严重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整顿领导小组报备;加强对各级发放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工作的监督,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