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封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开封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场站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道路运输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体制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106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04]1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场站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场站经营管理体制,实现场站建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改革的目标:建立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站运分离的道路场站经营管理体制,满足道路运输需要,建立我市统一、协调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二、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本次改革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为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建立开封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正市长级干部席建国任组长,修振永副秘书长和市交通局邱志局长任副组长,市交通局、发改委、国资委、劳动局、财政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整个改革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李建国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改革的内容

  (一)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根据开封市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场站现存管理体制的实际,我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通过资产评估,实行站运分离,对市区内客运站进行撤并、调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凡直接经营汽车客运站的运输企业,要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首先实行站运分离。各汽车站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在站运分离时,各单位要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领导挂帅,建立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企业要从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保持站运人员相对稳定,严防趁场站管理体制改革之际突出进人和相互大批量调动人员。

  各运输企业实行站运分离后,市交通局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市区居民出行需要及道路运输的实际情况,兼顾车辆流向合理、居民出入方便的原则,对市区内各汽车站进行撤并、调整。市交通局在启用新建的金明汽车站的同时,撤西站和相国寺站,西站和相国寺等站的工作人员除安排到金明汽车站外,多余的由相关公司调配消化(撤站造成的损失在运输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造时,从国家投资部分中相应弥补)。西站和相国寺站的营运车辆原则上全部进金明汽车站(相国寺站公司化经营的郑汴线车辆进中心站、相国寺车站原经营东及东北方向的车辆进东站),个别需要调整的车辆由市运管处同各运输企业及各车站协商解决。为稳定市区内新调整进站车辆经营者的情绪,兰考至郑州的车辆一律由开封县东310线环城公路绕行,不得进市区内揽客。

  第二阶段,对汽车站实行股份制改造。7月初开始至年底前结束。按照运输企业可参股经营汽车站但不允许控股的原则,对运输企业控股的汽车站通过出售、拍卖和吸收社会资金参股等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达到符合运输企业不得独资或控股从事场站经营的要求。严格按照改革程序操作,通过改制全面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实现资本优化重组,资源合理配置,增强企业活力,加快企业发展。

  (二)场站建设投资体制改革

  全面开放场站建设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引社会资金的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场站建设,对于以社会投资为主的项目,要采取面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定项目业主,对于社会公益性强,经济效益不明显,社会投资不足的场站建设项目,可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投资建设,以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经营道路运输场站的积极性。

  加快场站建设步伐,每年征收的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按规定提取代征费用后50%用于场站建设,50%用于农村道路建设。场站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县、乡,尤其是贫困县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场站建设。

  政府各类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由交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所得效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项用于场站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场站建设审批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加强场站建设的规划管理,将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道路运输场站与高速公路、一般干线公路、城乡公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规划要充分考虑到城镇发展、旅客和货物集散,换乘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场站的衔接,合理布局,确保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在城镇规划区建设道路运输场站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城镇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场站建设的规模,标准必须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场站建设规划要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社会资金建设的场站项目实行备案制。场站建设项目向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由政府资金投资或补助的场站项目,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批准的场站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场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依法确定项目法人和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运输场站建设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对于新建的运输场站,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要组织严格的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能投入使用。未经交通行政主管本门批准运输场站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严格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的资金监管、审计。凡政府资金注入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管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场站运营的监督管理,对服务质量差或不公平服务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