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内政部警政署警署刑防字第094008868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强化对大陆地区或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之处理,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各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外事单位执行外事查察工作时,应了解外籍配偶生活状况,发现或受(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通报各该警察局妇幼警察队(组)或警察分局三组家庭暴力防治官共同处理。

  三、警察受(处)理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时:

  (一)应通知警察分局外事警察协助处理,若语言无法沟通时,应寻求通译人员协助,必要时通知家庭暴力防治官及社工员到场协助处理。

  (二)制作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之书面纪录或协助声请保护令时,应记载协助之外事警察或通译人姓名、联络电话等数据,俾便日后之协助、查证等事项。

  (三)经现况评估或当事人表明需要接受庇护、安置时,应即通报当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联系社政单位处理,遇有困难应联系家庭暴力防治官协助转介。

  (四)受理报案时,被害人若表明证件被扣,应陪同被害人返住(居)所取回;如确系相对人恶意或消极不合作拒交还证件,被害人得切结「OOO证因(遗失或)遭扣留致无法使用证明书」,并检附保护令等相关资料向警察局外事科(课)注销被扣证件之效力及申请换领新证件。

  (五)告知被害人应在台居、停留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依入出国及移民法之规定向警察局外事科(课)申请延期,避免因逾期居、停留而受驱逐出境处分;惟受理申请时发现其检附证件不齐全时,应请其尽速补正。

  (六)接获外籍配偶行方不明报案时,应通知外事警察依外事警察勤、业务执行程序汇编相关规定输登并通报本署信息室注记协寻,惟事后当事人提具遭受家庭暴力之相关证明文件,各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外事科(课)得径予撤销协寻,毋须要求报案人出面撤销;经撤销协寻,该当事人(外籍配偶)得检据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外侨居留延期。受理单位事后应将撤销事由通知报案人(对于被害人之现住(居)所应确实保密);如发现家庭暴力案件相对人以「查询人口」作业寻找、骚扰当事人,应严词告诫。

  四、警察受(处)理大陆地区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时:

  (一)告知大陆地区配偶如须办理停留、居留者,应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于期限届满前,向本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请延期。警察所、分驻(派出)所应协助大陆地区配偶检具「警察机关受(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纪录(通报)表」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告知大陆配偶在在团聚及居留期间,如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得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另觅配偶以外符合保证人资格者为保人,向本署入出境管理局办理保证人变更;另被保证人如遭保证人施暴,且已取得法院核发暂时或通常保护令,在未征得被保证人同意前,原保证人不得自行申请更换。

  (三)受理报案时,被害人若表明旅行证、居留证被扣,应陪同被害人返住(居)所取回;如确系台湾地区配偶恶意或消极不合作拒交还证件,被害人得切结「OOO证因(遗失或)遭扣留致无法使用证明书」,并检附保护令等相关数据向本署入出境管理局注销被扣证件之效力及申请换领新证。

  (四)经现况评估或当事人表明需要接受庇护、安置时,应即通报当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联系社政单位,遇有困难应联系家庭暴力防治官协助转介。

  (五)大陆地区配偶入境后,依规定办理流动人口申报登记,惟因遭受家庭暴力,须改往他辖暂住十五日以上者,于他辖重新申办时,经查证属实,应予以受理,并请当事人向本署入出境管理局更正来台地址。受理单位应依「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注意事项」办理通报。

  (六)警勤区警察接获大陆地区配偶行方不明报案时:

  1.依一般行政程序通报各警察机关协寻,并副知本署入出境管理局;如发现家庭暴力案件相对人以「查询人口」作业寻找、骚扰当事人,应严词告诫。

  2.如经当事人或其它代理人提具遭受家庭暴力之相关证明文件,应依一般行政程序通报撤销协寻并副知本署入出境管理局视个案审酌撤销其行方不明相关纪录,毋须要求当事人返回原受理案件之警察所、分驻(派出)所办理撤销。

  3.大陆地区配偶经撤销行方不明后,受理单位应将撤销事由通知报案人(对于被害人之现住(居)所应确实保密)。

  五、案件通报当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时,应于「警察机关受(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纪录(通报)表」第十九项「其它补充意见」项下,特别注明为大陆地区或外国籍配偶及后续须协助之事项,俾利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掌握现况及协助处理。

  六、各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官处理大陆地区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应注意:

  (一)落实个案管理:对遭受家庭暴力之大陆地区及外籍配偶,或有发生家庭暴力之虞者,建立动态数据,透过警勤区警察户口查察、外事警察外事查察等勤务作为,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协调联系:对基层警察受(处)理大陆地区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提供需要之翻译、安置庇护、转介等信息,并协调联系相关单位与人员,提供后续服务。

  (三)提供服务咨询:对基层警察受(处)理大陆地区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遭遇之有关入出境、护照、延期居停留等疑义提供解答与协助。

  七、本注意事项于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香港澳门居民及无国籍者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