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宿州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4]1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05]9号),组建宿州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全部职能,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能,一并划入市商务局。

  (二)增加的职能

  增加反倾销、反补贴等与保障对外公平贸易相关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能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建议;管理国家、省和市级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各项促进资金;指导和协调管理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和财务会计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大型贸易促进活动;协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组织实施区域经贸合作,处理有关多、双边经贸领域的问题。

  (六)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工作;指导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理的相关事务。

  (八)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拟订利用外商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依法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核准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章程工作。

  (十)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有关工作;联系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执行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市内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经贸外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转报审批经贸出国团组及人员;办理重要客商、外国商务官员以及团组访问我市的邀请、联系、接待及有关手续;指导全市商贸领域内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建设;指导企业参加有关协会、学会工作;负责全市商务业务的统计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商务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综合协调、文电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政务信息、公文管理、来信来访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安全保卫等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规划并实施局电子政务,联系协调并管理局政府网站和信息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研究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进出口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研究拟订我市国内外贸易的各项促进政策,管理国家、省和市级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各项促进资金;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办理出口退税稽核;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外商投资管理科

  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拟订和实施利用外资政策,参与拟定外商投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依法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核准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和管理全市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四)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研究拟订农产品、纺织品等进出口商品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的上报、下达及监督管理;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进出口配额招标工作;制定实施有关加工贸易促进政策的办法,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业务;组织和指导各类对外经贸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推进外贸促进体系的建设;对各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研究并制订外向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促进外贸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出口产品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指导出口品牌建设;负责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的审核和管理;配合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参与调查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磋商;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我市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联系口岸的协调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服务贸易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组织、指导外派劳务人员的综合培训;开展对外经济多、双边交流与合作,指导重大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审核各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投标资格,指导援外项目的实施;管理本市接受多、双边及国际民间机构的无偿援助项目及相关的业务;归口管理全市经贸外事工作;拟订局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核全市有关经贸团组出访,办理全市邀请境外经贸人员来访工作。

  (五)国内贸易发展科

  起草、拟订健全和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措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推广先进流通技术;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的政策和措施;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场运行调节科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肉类、食糖等主要产品的储备与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茧丝绸管理工作。

  (七)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科

  指导并协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县区工业园区的有关具体工作;参与拟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指导和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和进出口贸易工作;负责经济技术 开发区有关事项的动态管理和考核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法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协调、指导全市机电产品出口工作;负责全市机电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研发等项目的申报;贯彻执行国家技术贸易的政策、规章,推进科技兴贸战略;拟订全市技术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提出促进技术贸易的鼓励政策,负责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规章,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相关事务;组织多边、双边工业技术合作;协调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2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