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4]1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05]9号),设置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承担原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增加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

  (三)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能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具体职能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市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和规程;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研究拟定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市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矿山(含地方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公文处理、政务信息、人事管理、档案、信访、老干部、财务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科

  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研究拟定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标准、方法,并组织考核;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和市直企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报告。

  负责全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编制安全生产救援预案,负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工作;对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布预警信息。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供电、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的安全审查、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并监督检查;负责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的审查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轻工、纺织、电力、机械、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保护、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行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相关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指导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并监督检查。

  负责对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主要负责监督煤矿行业管理和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工作,煤矿生产与外部安全的组织协调,煤矿安全事故的指标控制及事故统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等。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2名。

  五、其它事项

  (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的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烟花爆竹仓库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初审上报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

  (三)关于交通、铁路、水利、建筑、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水利、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林业、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