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金城江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河政发[2003]72号)精神和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河编[2003]20号)的规定,金城江区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派出机构,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移交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现将移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8月1日起,金城江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移交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金城江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做好各类资产清理和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总帐、明细帐,并与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做好核对工作。各类固定资产、票据、文件档案要归档造册一并移交。各类资产项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三、认真做好移交前的审计工作。金城江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移交前由金城江区审计局负责对金城江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其它住房资金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金城江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等有关数据经审计确认后,要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做好移交准备。审计工作要在7月25日以前完成。

  四、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移交工作。金城江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移交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时,移交全程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城江区审计局监交。

  五、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金城江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金城江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移交后,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金城江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管理,在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同时督促各单位依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要强化服务意识,依规管理,及时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

  二00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