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检测、稽查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长治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长治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规范治超工作,保护路产路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通过对车辆超限超载实行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用一年时间,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以内,车辆标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有效纠正。用3年左右时间,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基本根治,“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现象基本杜绝,实现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初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第四条 对超过公路设定限值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货运车辆实施综合整治,推进治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成立治超领导组,负责本辖区内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工作小组按照《长治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一)交通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路政、交警执法人员联合进行路面执法;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恶意堵车,聚众闹事,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三)公路部门负责对所辖治超点和流动稽查队进行管理;

  (四)纪检纠风、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治超执法违纪、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

  (六)发改委会同交通、公安、征稽、车管等部门负责“大吨小标”车辆的恢复更正工作;

  (七)经委会同工商、安监部门负责对公路沿线小煤、焦、货场进行集中整治;

  (八)工商部门负责同各厂矿、企业、料场等签定不准超装合同,对有超装现象的进行处罚,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九)物价部门负责监控运价波动,对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清理整顿本辖区的道路运输收费;

  (十)质监部门负责治超称重设备的检验、校核;

  (十一)军分区负责假军车的查处;

  (十二)高速公路公司负责高速公路入口处超限超载检测点的检测管理;

  (十三)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 各县市区成立流动稽查分队,负责辖区内短途、绕道超限超载车辆的稽查;设立经省政府批准的临时卸载点,负责固定检测。各县市区治超办负责辖区内治超临时卸载点、流动稽查队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检测、稽查

  第八条 治超临时卸载点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布置,在公路外侧修建足够的检测车道和卸载场地,配备称重设备和卸载工具,设立明显的标志牌,在距离设点位置公路两侧300米处按照统一规格设置醒目的名称标识。地址、名称必须与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设立文件相一致。

  第九条 各临时卸载点和流动稽查分队由具有执法资格的路政、交警人员组成,实行联合执法。交通部门负责检测、卸载,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挥车辆接受检查,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两部门均可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 治超执法人员须经治超法律法规、操作程序、职业道德和队列训练等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卸载点和流动稽查分队的执法人员名单要报市治超办、市纠风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治超点和流动稽查(分)队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票据、统一文书。在处罚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一)处罚标准,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罚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罚款票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执法文书,统一使用省治超办印制的交通行政处罚文书。

  第十二条 对以下运输车辆不予卸载:

  (一)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

  (二)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

  (三)油、汽、电石、铁水等化学危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四)经行政许可持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

  对上述前三种车辆予以现场告诫和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治超临时卸载点负责为流动稽查(分)队提供卸载场地,按照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检测、卸载和处罚。

  对拒不接受卸载和处罚的超限超载车辆,将其车辆或相关证件进行登记保存,同处罚文书一并上缴当地治超办或市治超办处理。

  对闯卡、殴打执法人员的车辆,移交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治超点和流动稽查不得实行双向检测,若出现交通堵塞,交警、路政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及时疏导,对于空车或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立即放行,确保公路交通畅通。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卸载和处罚,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载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给予卸载和处罚;已被公安部门查处的,交通路政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已被一个市、县执法部门查处的,另一个市、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第十六条 治超工作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对擅自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按有关标准认定后,实施卸载,并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对单车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其营运证附页上加盖违章登记章;对连续三次超限超载运输的营运驾驶员,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

  (二)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对擅自改变车辆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处罚程序(一)对超限超载运输的当事人按《公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清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卸载车号、年月日时分以及卸载前后的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卸载货物保管期为3日,如3日内不能自行运走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拍卖。卸载货物是煤焦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煤焦进行没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0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各治超点和流动稽查(分)队要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登记和处理记录,及时进行信息报送。

  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和闯卡车辆实行抄告和黑名单制,对三次以上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牌号、驾驶证号、营运证号登记汇总上报市治超办,统一抄送车籍所在地车管和运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治超工作不重视,不能保证治超经费,不能按时建成卸载点,不实行路警联合执法,不能完成治超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治超工作消极应付,不能按照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松散,发生公路“三乱”问题被查实的,立即撤消该卸载点和流动稽查队,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收黑钱、放黑车,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执法人员,坚决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