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营口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营口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通过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逐步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行业监管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环境。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从现在起到2005年7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2005年7月11日至7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在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整顿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7月21日至7月31日)各市(县)、区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2005年7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重点

  1.建立总量调控机制,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规模

  各市(县)区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对确需增加运力,特别是市(县)、区需要增加运力的,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调查研究,举行听证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严禁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各市(县)区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今后要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3.严格规范各项收费项目,减轻从业人员经济负担

  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9号)和省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乱收费行为,严厉查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取消运输管理机构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要认真执行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规定,对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物价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适时调整。针对当前油价上涨造成出租汽车运输成本增加的问题,可采取由企业、司机、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质监总局、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规定,尽快解决出租汽车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使用工作。

  4.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各市(县)、区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加大对非法营运、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罚力度。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一些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5.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整合规模小、经营差、效益低的企业。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推进集约化、规范化经营。继续实施品牌创建战略,发挥管理部门在实施品牌战略中的组织引导和协调作用。在出租汽车行业坚持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品牌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加快自身改革,规范和完善企业经营制度。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资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金”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取消不合理的承包费用。

  要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6.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营运。

  要坚持从业资格管理培训、岗前职业道德培训和在岗定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因地制宜的开展培训工作。办理从业资格证要严格把关,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允许上岗。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要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

  要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少数出租汽车司机聚众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和群众人身安全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营口市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指导清理整顿、信息交流、总结汇报工作;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保留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使用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协助交通、工商部门打击非法营运、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并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查处,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各市(县)、区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市交通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营口市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德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孙兴义 市交通局副局长、市运输管理处处长

      张振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 平 市物价局副局长

      徐启滨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东波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道坤 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 光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荣丽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成 员: 计洪飞 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王诗善 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黄延刚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

      郝宏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岳剑英 市工商局运输分局局长

      冯明卓 市国税局流转税科科长

      王 君 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科科长

      陆 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