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双鸭山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私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流入我市食盐市场,扰乱了我市盐业市场秩序。部分县、区居民食用非碘盐率偏高,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我市食盐市场,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6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会议精神,严格查处私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劣质盐和非食用盐的非法加工、销售,严厉打击贩卖私盐和劣质食用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上放心盐。

  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私盐运销团伙,查禁私盐货源,取缔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清理无证照从事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严厉查处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非法加工和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大案要案,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严厉查处使用、买卖、非法印制的碘盐包装袋及标识行为,规范盐业公司的经营行为。

  (四)规范用盐大户的用盐行为,查处使用非碘盐、劣质盐和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行为。

  (五)建立防止私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维护盐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整治的重点对象、重点地区和部位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将私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非食用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用盐企业;在明知情况下将购进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非食用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业者和餐饮服务业者;无证照擅自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的用盐大户和涉盐化工厂。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和部位:经抽查和调查掌握的碘盐覆盖率不达标或不完全达标的县区;中心城区内的食品批发市场;林区、矿区、农场和毗邻市、县接壤的集贸市场及食品商店;农村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私盐流入的关口,如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水运码头等。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工商部门牵头、各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盐政、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盐业网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的监测力度;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业、餐饮业及流通环节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做食用盐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对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测与防治效果评估;盐政部门要规范盐业公司的经营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卫生、盐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盐业运输关口,没有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明,一律拒绝运输,并及时与有关执法单位沟通。

  五、实施步骤

  此项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调查阶段(2005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盐业市场的经营状况,及居民食用碘盐的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及监督管理的实际,广泛收集运销私盐和使用私盐、不合格碘盐及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案件线索,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和单位。

  (二)重点整治阶段(2005年6月16日至6月30日)。领导小组要深入到各大型涉盐企业及掌握的重点地区、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总结规范阶段(2005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级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理、分类本辖区内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治意见和措施,进行集中整改和规范,建立和完善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7月31日前将整治情况上报市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鸭山市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工商局局长李晓威同志担任,成员有市发改委副主任王翠丽同志、市卫生局副局长王孟秋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杰同志、市粮食局副局长关小东同志、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刘兴金同志、市交通局副局长李济民同志和双鸭山火车站站长张永凯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址:市工商局,联系电话:4278693),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副局长刘福良同志担任。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抓好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非食用盐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私盐和非碘盐,主动揭发检举制售劣质食盐的违法活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署,把握关键环节,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盐业经营状况的检查和监测,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工作取得实效。各成员单位要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发布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大要案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对食盐加工、销售和储运的全方位联合监控。

  (四)健全工作机制,努力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经营秩序。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和食盐准运证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工作不到位、不作为,或者由于过错、渎职行为给整治工作造成损失和重大负面影响的部门和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