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云政发[2003]93号)等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就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提出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分配制度,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云政发[2003]9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涉农收费,坚决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乱收费

  (一)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集资、摊派(以下统称收费项目)。

  (二)坚决取消各地越权审批、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县区要根据中央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当地涉及农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级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立即无条件取消;国家和省已经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三)取消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四)取消各县区、各部门越权审批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县区价格管理部门要对涉农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特别要对乡(镇)各站、所的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坚决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越权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违纪行为。

  二、建立健全涉农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向农民乱收费、乱涨价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禁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或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乡(镇)各站、所不体现政府职能,按自愿服务和委托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收取的事业性收费,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实施管理。

  (二)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以及价格管理权限和申报程序等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商品和服务价格从严审批,严禁越权定价或调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涉及农村的电价、水价、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资费、邮政资费、殡葬服务和中介服务等收费;继续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管理。

  (三)继续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环境。涉农收费部门必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昭政发[2002]186号)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机关、批文文号及部门监督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主要内容以醒目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商品价格,要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进行公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公示。要按照“谁设立,谁维护”的原则,切实做好公示牌栏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对涉农收费(价格)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等管理制度,依法收费。属于纳入收费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收费性质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五)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各乡镇要建立价格监督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涉农价格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变相乱收费

  各县区、各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法律、公证、土壤肥料测试、牲畜配种服务,水文、气象专业有偿服务,“希望工程”募捐等工作时,都要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将收费与国家管理职能挂钩,凭借权力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各地在进行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时,要严格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的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不准超范围、超限额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更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就学、农民建房、结婚登记、外出务工经商办证、计划生育指标审批过程中各种涉农收费的管理,除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外,不准向农民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超标收费,不准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委托其他单位向农民收取费用。水利工程向农民供水,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计量收费,以促进节水农业的发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和摊派任何名目的费用和财物。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严禁强买强卖、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非法牟利行为。

  四、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将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作为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对下布置任务时要体察基层困难,考虑基层财力状况。各基层收费单位要将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执收人员,让他们了解政策,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收费。

  为确保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各县要切实加大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组织力量对涉及农民的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检查;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一费制”、村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农重大案件报告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向农民乱收费行为都有权举报,有关单位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调查处理,能够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还应将查处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对于乱收费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昭通市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暂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