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 市扶贫办 农行昭通市分行 市残联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依法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关于《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关于《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还没有制定配套办法的县(区),要抓紧制定。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本部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内容并狠抓落实。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工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帮助。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

  (三)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列为各级政府每年要办的实事或重点工作之一,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二、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四)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组织实施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年—2010年)》,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全市扶贫工作计划,列入任务指标体系,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重点扶持。在实施扶贫安居工程、整村推进、异地扶贫、产业扶贫等项目计划中,把贫困残疾人户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优先安排实施。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扶贫开发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各级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要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劳务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要加强对康复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并加强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努力增加他们的收入。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积极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扶贫。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扶持贫困残疾人。

  (五)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52号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此比例计算,在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县区不足1人或者在其他县区达到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安置1名盲人或重残人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每年第1季度末按照年度差额(指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的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市、县(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可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执行。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其中,作为全市劳动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贫困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给予残疾失业人员更多的优惠政策,为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更优惠的就业服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种技能培训,要对残疾人给予减免费优惠,积极组织残疾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采取专门开班、专项指导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残疾失业人员进行心理指导和职业指导,帮助残疾失业人员尽快走向工作岗位;要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残疾失业人员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岗位,适时组织招聘专场,免费为残疾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和职业介绍,积极促进残疾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要依法制定、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立年审台帐,设置审核项目;要对残疾人安置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适当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农村特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采取分类救助措施。在农村,将全部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保证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优先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在城镇,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进入低保范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进行特殊照顾,对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坚持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贫困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对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年审及扶持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和残疾人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按照《云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加大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用医疗救助资金代其缴纳个人保费,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的贫困残疾人患病个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用医疗救助金给予一定补助,使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的要求得到逐步实现。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依法做好残疾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申报低保时优先审批,努力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七)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在扶贫安居工程中要加大贫困残疾人无房、危房户的新建改建力度,按照与全市扶贫安居工程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管理验收的原则,在建设资金、物资以及配套温饱措施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各级残联要配合扶贫部门,切实将单列扶贫安居工程任务指标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户。要认真组织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按照中国残联的要求落实各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贫困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八)社区和基层残疾人组织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生活服务。城镇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有条件的社区,要聘用1名残疾人专职人员负责社区残疾人工作。要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通过社区残疾人协会、残疾人之家和乡镇残联,广泛联系残疾人,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社区和基层残疾人组织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贫困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九)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患重病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的贫困残疾人患病,个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直接用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十)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昭政办发[2004]64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要完善康复工作组织管理体系,二级以上医院创造条件开设康复科室,开展康复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社区卫生“六位一体”(医疗、防疫、保健、计划生育、健康知识宣传、慢性病康复)的职责,在基层开展残疾人筛查、康复前后功能评估的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医疗机构加强对残疾人的扶助,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规定,贫困残疾人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级以上医院减免普通挂号费,减收15—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贫困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积极配合做好康复项目工作,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配镜、听力助残、安装假肢等重点工程。要建立专家技术指导体系,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为康复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形成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业、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和设施的作用,做好康复服务工作。

  四、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

  (十一)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市政府将进一步增加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也要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力度,积极创建特殊教育学校,改善现有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对贫困残疾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的兑现工作,确保省、市下达对残疾少儿免费教科书及时发放到残疾学生手中。使我市聋哑学校的学生和农村随班就读的残疾少儿均能享受免费教科书的照顾。用好中央、省、市对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和专项救助资金,在农村寄宿制、半寄宿制生活补助中,优先满足残疾少儿的生活补助,确保残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贫困而辍学。加大“两基”攻坚力度,做好农村适龄残疾少儿的随班就读入学工作,并将农村适龄残疾少儿的入学率考核列入“两基”验收标准认真加以考核,确保农村适龄残疾少儿的入学率达到60%的目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继续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中西部盲童入学”、“国家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等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完成学业。重点抓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计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人学生入学问题。将现有的市聋哑学校更名为“昭通市特殊教育学校”,扩大办学功能,改善办学设施,力争在明年招收盲生入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和教育科研,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五、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二)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并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切实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十三)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联动机制,落实人员经费,畅通信访渠道,努力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各级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加强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