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依法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船主自治、船员自律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县、乡政府负责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完善相关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安全的责任体系,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监督责任体系”四个责任体系,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结合起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实现“乡镇船舶无超载,渔船、自用船无非法载客,重点渡口、码头、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管理无空档”的目标,形成政府领导下的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一是根据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需要,有船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船员,负责对专、兼职管船员的选拔、聘任、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二是多渠道、多形式落实乡镇船舶管理经费,落实管船员和签单员的人头工作经费,扶持引导客(渡)船舶技术改造。三是建立县、乡、村、社四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乡镇领导包村、村委主任包社、社长包村民、教师包学生”的分片包干、分级负责制。建立完善乡镇管船干部培训制度和船主、船员日常培训制度。实行村民安全自治制度,制定乡、村“乡规民约”,落实签单发航制度,健全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水上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做到奖惩逗硬。四是负责落实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在乡镇船舶集中的渡口、码头建立安全联组,推行组织化管理,实行乡镇船舶的“四定”(定码头、定班次、定航线、定客额),由联组成员共同推荐安全负责人,建立“船主”、“船员”对安全生产的社会公开承诺制度。构建村民自治、船主船员自律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体系, 确保乡镇船舶的“四定”(定码头、定班次、定航线、定客额)和渡口“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专人管理)工作的落实。五是对自用船的证书发放要严格审查把关,对自用船舶的使用要严格管理,不得向非农业生产船舶发放自用船证书,凡自用船舶发生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应立即收回自用船舶证书,按“三无”船舶处理。六是负责组织对乡镇船舶进行治理整顿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及时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航务、海事机构要把好水上运输市场的准入关,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船舶不得办理营运证,并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秩序,核发、检查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船舶签证,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各类违章行为,依法处理各类事故。

  水利部门主管渔业船舶和水库生产工作船舶的安全工作,向海事机构提供重大水情预报和实情信息;渔政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包括无证渔船)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严肃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行为。水库管理部门自有的各类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每年与租赁承包船主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组织船员学习安全知识,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负责督促整改。渔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监督由水利、渔政机构负责。水利、渔政部门每年要对渔船和船员进行年审检验,标定渔船船名牌、船号,组织渔业人员学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查处渔船载客、装货等违章行为,严禁在航道内布设渔具、渔网,影响运输船舶航行。

  建设部门和风景园林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和风景园林区的游览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公园和风景园林区的管理机构要相应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救生抢险人员,每年与船主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划定游览区域,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监控,组织安全学习,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旅游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行业管理和风景旅游区水域的船舶安全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措施,依法查处阻挠抗拒专项整治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是水上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既要接受航务海事部门的监管,又要加强内部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县、区航务管理机构应按国务院相关规定统一更名为“××县航务管理处”,与地方海事处同步,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水上交通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严格核定编制的情况下,将其人员、办公经费和必要的设备购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航务海事部门所收规费应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拥有20艘以上船舶的乡镇,必须配备专职管船员,拥有20艘以下船舶的乡镇,必须配备兼职管船员,管船员所需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安排;偏远乡镇的小码头、小渡口,由所在乡镇政府在码头、渡口所在村社,落实一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的管理人员,其工资由当地政府解决;日均客流量在300人以上的乡镇客渡码头,要配套建设管理房,经费由县、区政府解决。

  四、深化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组织领导机构。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专门班子,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建立专项整治协调督查机制,召集人由副市长魏文通、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世俊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局副局长饶平安以及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联系电话:5265092),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各县(区)专项整治协调督查机制工作人员名单要在6月10号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备案。县、区交通局每月25日要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1、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联合对乡镇船舶和港口、码头、航道、库区安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2、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辖区的乡镇船舶安全工作负责,强化和完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县与乡镇、乡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社、社与乡镇船舶经营人四级责任书签定率确保达到100%。

  3、精心组织,严格工作考核制度。要把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

  4、落实措施,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航务、海事机构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强化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实行跟踪检查,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并限期整改;对出现事故、客流量较大和运输秩序混乱的港口、码头,交通、公安部门要抽调人员现场监管;对非客运船载客、超载等严重违章行为和无牌、无证非法经营现象,可采取滞留船舶、解除动力、停业整顿等强制措施,杜绝事故发生。对重点渡口、重要节日客渡运高峰期的安全要加强防范,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派专人到现场维持秩序,坚决制止超载、冒险渡运等违章现象发生。

  (三)整治重点。

  1、以乡镇客船、渡船、旅游船为重点,坚决打击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各种危及安全的违章行为。严禁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和超载旅客运输,严禁车渡船人车混装,严禁船舶带病运行。

  2、坚决打击船舶超载,突出整治超载运砂船舶违章航行,坚决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和无船籍港标识的“三无”船舶。

  3、坚决取缔非法渡口、非法运输,查处无证人员、无有效渡工或船员证书人员从事运输。

  4、整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维护水域通航环境,严厉查处占用航道捕捞、采砂等行为。

  5、严厉打击欺骗、恶意对抗依法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当前主要工作。

  1、对乡镇渡口的设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一是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历史沿革和便民、利民、布局合理的原则,对渡口的设置重新审查确认,再次以政府公告或其他方式遵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正式审批手续。二是核查船员的适任资格。沿河干线上的渡口、重要集镇和中、小学校附近的渡口应为清理的重点。

  2、乡镇政府要督促没有取得适任资格的船员或渡工参加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没有配备适任资格船员的船舶,要停止营运。对未经检验核准的船舶,应禁止其航行。

  3、各地要利用好乡镇船舶技改 “以奖代补”政策,抓紧动员和实施,加快实现全市所有船舶更新,改善安全条件。

  4、航务海事执法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协同配合开展工作。年内要再组织一次集中整治超载航行的专项行动,并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持续地、不间断地打击超载运输。

  5、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船证不符”、“人证不符”和超航区、超航线航行等现象,要依法从重处理,对“三无”船舶要坚决取缔。

  (五)专项整治工作步骤及要求。

  此次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自2005年5月25日开始至2006年底前结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6月1日至6月15日)。主要任务是动员发动,采取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扩大影响,造成声势,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6月15日至7月1日)。主要任务是对管辖区域内的乡镇船舶管理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并如实填写"四川省乡镇船舶管理统计表",于7月1日前报市交通局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主要任务是加强现场检查,整改不足,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地要于每月2日前填写“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表”,将上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交通局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县(区)政府要组成验收组对本辖区内的有船乡(镇)政府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另行颁布)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将组织对县(区)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在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直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验收情况和整治工作总结应于2007年1月5日前报市交通局专项整治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以便迎接省督查组抽查和现场督查。

  附件:1、四川省乡镇船舶管理统计表 (略)

  2、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统计表(略)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