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峒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城市规划区河洪沟道垃圾建筑废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凉市城市规划区河洪沟道垃圾建筑废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平凉市城市规划区河洪沟道行洪畅通和城市环境整洁,依据《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河洪沟道。

第三条 依据《防洪法》规定,河洪沟道内垃圾和建筑废料管理由崆峒区人民政府和市水务局共同负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河洪沟道内乱倒垃圾建筑废料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水务局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河洪沟道垃圾和建筑废料的依法管理工作。崆峒区政府所属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共同管理。

第六条 崆峒区政府要将城市规划区内河洪沟道的管理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乡(镇)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放任管理,造成垃圾和建筑废料阻碍行洪畅通和污染环境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有关社区居委会,各乡(镇)政府相关村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河洪沟道管理人员,实行责任承包管理。

第八条 市水务防汛部门从市包干小农水经费中每年固定必要的管理经费,用于各街道办事处,西郊开发区确定的河道管理人员报酬补贴;崆峒区政府筹措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用于有关乡(镇)辖区管理人员专项补贴;经费不足部分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乡(镇)政府调剂解决。

第九条 严禁向河洪沟道内乱倒垃圾和建筑废料,个人倒一次者,处50-1000元罚款,单位及车辆倒一次,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各行业、各部门及城镇居民一律不得向河洪沟道内倾倒垃圾及建筑废料。若发现有倾倒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河道管理部门举报,举报一经核实,对举报人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区河道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河洪沟道的巡回检查,及时查处倾倒案件,严肃处理违法单位和个人,确保行洪畅通和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 崆峒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要在沿河洪沟道相关地段增设固定垃圾箱(其中鸭儿沟红卫桥一处,新建甘沟大桥东侧一处,纸坊沟南河道两处,沙岗桥一处,水桥沟四处),以防止生活垃圾倒入河洪沟道内。

第十三条 环保、城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都要依照行业法规,对乱倒垃圾及建筑废料现象依法查处,共同管好河洪沟道。

第十四条 加强对河洪沟道管理的宣传工作,河道主管部门要在沿河洪沟道设立禁倒标志,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管理宣传报到并对乱倒垃圾、建筑废料的单位和个人曝光,提高全社会河洪沟道安全意识和文明环境意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阻洪和环境污染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