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宿州市2005-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宿州市2005-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环保局

(二○○五年五月)

  为推动我市新一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证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按照《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卫基妇发[2002]115号)和《安徽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保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加强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逐步实行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基本医疗服务的覆盖面,防止和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把重大疾病的防控工作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提高农村妇幼保健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38/10万和24‰,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2岁。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新型的切合实际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防止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体现中医特色,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三)加大卫生监测力度。对农村卫生服务人员和机构依法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人才培养,严格把关乡镇卫生院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和医疗废物的处置。改善诊疗环境,保证服务质量;加大食品药品监测力度,保证居民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

  (四)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急诊科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建立急性传染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提高现有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防保人员的技术水平,改善农村防治条件差、防治手段落后的现状。

  (五)加强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儿科建设。深化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水平,加强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使农村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六)积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卫生厕所普及率。完善村镇规划,结合小城镇和文明村镇建设,积极创建卫生村镇,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

  (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结合中小学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

  三、政府职责

  各县区政府应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继续实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优势与作用,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

  农业部门要科学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兽药、饲料添加剂,预防和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残留中毒;加强人畜共患性疾病和虫媒传染病的控制。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和指导。

  教育、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水利、计划生育、广播电视、食品药品监督、扶贫办等机构应根据职责,落实有关措施,共同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四、实施策略

  (一)分级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农村初保发展纲要,明确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对各县区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各县区要按照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初级保健实施方案,纳入“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阶段实施。原则上分2005—2007年和2008—2010年两个阶段进行。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整体规划、分段实施、逐项完成、全面落实,总体上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证质量,不断丰富初保内涵。

  (三)分类指导。农村卫生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要不断深化初保内涵,全面提高初保工作的整体水平,创建2—3个初保工作示范村,做到边试点、边总结,边提高、边推广;农村卫生工作基础一般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每年突破1—2项初保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逐步提高初保工作的服务水平;贫困地区要结合“卫生下乡”等扶贫开发计划,多渠道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保证基本卫生服务的供给,基本控制危害严重的地方病、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主要疾病。

  (四)协调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计划生育、药监、扶贫等部门积极关注、参与做好农村初保工作,认真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做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和个人广泛参与,积极推进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

  五、政策措施

  (一)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扶贫攻坚计划,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年度预算中要适当安排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改水改厕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初级保健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技术培训,组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机构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组织引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办法,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全面提高人员素质,做好农村初保工作。

  (三)合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初保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现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功能,按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要求,完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网络,发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满足农村居民的初保需求。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广泛动员社区、家庭和群众参与,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初保重要性的认识和参与初保的积极性。

  (五)加快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法制化建设,逐步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六)把农村初级保健工作与卫生下乡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帮助经济基础薄弱的县区提高卫生服务能力。

  (七)建立初保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各县区初保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将初保有关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加强管理和质量监督。县、区实现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省制定。市卫生局对全市农村初保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测评估和督查指导。县、区有关部门要经常不断地深入乡、村指导农村初保工作的开展,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统一要求,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争取每年都有12项初保指标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全面提升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