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和完善财政性资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账户进行规范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账户原则上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后,账户的性质不变,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的账户以及虽经批准但现已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账户暂时保留

  (一)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且有资金直接拨入的账户;

  (二)异地办公的单位必须保留的账户;

  (三)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不属于财政资金的账户;

  (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留的账户。

  财政部门对保留的账户每年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四、为确保规范清理账户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严禁在规范清理期间突击花钱,撤销和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管理的账户要在2005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五、今后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开设的需经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批准。

  附件:1 .撤销的专项资金账户情况表

  2.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管理的专项资金账户情况表

  3 .暂时保留的专项资金账户情况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