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及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文件精神,以进一步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和监督的有效性、真实性为目标,以抓好地、县(市、特区)政府本身和地直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地、县、乡三级的政务公开工作成果,全面推行地级政务公开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保持全区整体推进的同时,积极抓好各级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化、完善和提高。

  一、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在总结前几年政务公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及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各级各部门要围绕自身工作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今后政务公开工作在前几年的基础上有明显的深化和提高。

  (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总原则,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公众公认、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行署、县(市、特区)政府、各级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乡(镇)几个层面进行细化,原则上结合实际重点公开以下基本内容。

  1、行署和县(市、特区)政府:

  (1)政策法规,重要规定;

  (2)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建设和城乡发展规划重要事项;

  (3)政府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等事项;

  (4)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采购、政府领导人任免事项;

  (5)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6)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7)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8)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9)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

  (10)政府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11)对重大问题实行向社会公开咨询制度;

  (12)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重大决策,召开听证会等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14)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各级部门要按照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方面来确定公开内容。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政策法规;

  (2)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等事项;

  (3)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4)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5)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部门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今后公开的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确定、招商引资、国债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探矿采矿、土地批租、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城镇撤迁补偿安置政策、药品和医药服务价格、发证验照、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物价调整、职称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学校收费、招生、各类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等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对内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外出考察情况、经费收支、预算外资金情况等。

  3、公用事业单位(重点是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办事规定、收费规定、服务承诺、问题咨询等。

  4、乡(镇)政府:

  (1)政策法规,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

  (2)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理结果等事项;

  (3)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4)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5)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6)乡级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筹资筹劳等情况;

  (7)计划生育(生育指标、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救灾救济、扶贫资金及使用、招商引资、农民负担、征兵情况、退伍军人安置、领导人任免等事项;

  (8)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9)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0)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

  (11)财务方面主要经费收支、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13)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规范政务公开的形式。本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规范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开形式。

  1、行署和县(市、特区)政府的基本要求:要有固定政务公开栏,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大厅、开设政府网站、公开电话、公开媒体、新闻发布会、电子触摸屏。

  2、各级部门的基本要求:要有固定政务公开栏、公开电话、窗口式办公、办事手册、部门网站、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开听证。

  3、公用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橱窗(公开栏)、公开电话、窗口式办公、、办事手册、单位网站、媒体、电子信箱、公开听证。

  4、乡(镇)政府的基本要求:橱窗(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告墙、政府网站、办事手册。

  (三)规范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地直行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地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地直目标办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县(市、特区)行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地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底前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区,并报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特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对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一)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县(市、特区)和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和领导干部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对不认真履行政务公开,引发严重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应适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二)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地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纪检监察、行署督查室、行署法制办、地区人事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审计局、地委宣传部、地直工委等有关部门对全区各地、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议。对各地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全面推广;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及时进行通报,促进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三)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反馈制度。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纠正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通过召开政务公开通报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以及在政务公开栏设立“点题公开”、“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四)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备案制度。各县(市、特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政务公开的开展情况报送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各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政务公开内容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摸索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努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要切实抓好树立政务公开典型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和促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