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意见
(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降低交易门槛,减小交易成本,繁荣房地产市场,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住房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按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下同),取消上市交易准入审批制度。只要已经取得合法产权,交易双方即可直接向房地产产权交易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

  二、凡存量住房上市交易,均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交易基准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三、存量住房(指已登记发证超过两年时间的房屋,含按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办理交易过户完毕时,凡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普通住宅无须办理契税减免审批手续,由契税征管所直接审核办理。

  四、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部分产权)购买的,在本意见批准实施半年内,可在产权界定后,公房产权部分按每平方米660元购买,过渡到全产权(不再享受其它优惠)。逾期未办理的,公房产权部分从2006年2月1日起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或按销售时的市场评估价购买。

  五、积极稳妥处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1999年1月1日前有下列之一情形的住房,房管部门可给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交易手续:

  (一)企事业单位因改制需要涉及置变房地产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已提供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的;

  (二)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资料不全,未办理相关手续,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已提供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的;

  (三)单位自建房屋,资料不全,权属无争议,并按我市第三步房改政策已经出售给职工,建房单位已提供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的;

  (四)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具备缴款凭证,但原售房开发企业建房手续不全或开发企业已不存在,权属无争议,已提供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的;

  (五)1999年1月1日前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民已建造的住宅(三层以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已经取得政府核发的二证(江西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城市居民占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房的,已补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并上市交易。

  六、1984年至1997年间,原赣州市按照《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扩大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报告>的通知》精神(国发[1984]140号)以补贴形式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宅,可按660元/平方米的成本价,由原购买人向当年的补贴单位补足差额房款,将房屋过渡为全产权后,允许上市交易。

  七、凡购买1999年1月1日前在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自建房),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房管部门可先办理交易登记发证,再凭房屋所有权证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免缴土地出让金。再次交易时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市交易。

  八、实行购房入户政策。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市外人员,凭购买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证或凭购房按揭抵押登记手续,购买者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均可迁入市区房屋所在地,并免缴除工本费外的其他入户费用。

  九、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炒卖楼花、合同欺诈、面积缩水、虚假广告等行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健全市场管理规章,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扶持有实力、规范化、信誉度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坚决取缔无证无资质经营或信誉度差的中介服务机构。

  十、建立便民信息网络,适时发布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信息,并定期发布增量房出售价格、存量房交易价格、基准地价、政府指导价格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市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