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助教资金的管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维护受助者的切身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是指巴中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联络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及巴中籍在外工作人员等筹集的各类捐赠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贫困学生及贫困教师和贫困学校。

  第三条 捐助实施方案由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提出,市教育局审定,报市财政局备案,重大项目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心”按季向市政府及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实施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条 扶贫助教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条 捐助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受助者属于市级学校和个人的,由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资助活动。

  受助者属于县级学校和个人的,市财政支付中心根据“中心”的委托付款书,将资金从市级财政专户划拨到县级财政专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承办机构具体实施和兑现。基本建设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启动时预拨30%,实施过程中根据进度拨付50%,待验收并审计后再拨付20%;对个人的捐赠款,由“中心”发文到各县(区),明确受助者姓名、所在学校和捐赠金额,由县级承办机构兑现到个人。“中心”同时向受助者本人发出通知,由受助者本人回执到“中心”备案。

  第六条 受助活动涉及基建工程和设备购置的,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负责市级项目的实施和对县(区)项目的定点设计和规划的审查、进度的监管及完工项目的检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优惠政策和外部条件。

  第八条 设备和图书的购置由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发放到县级承办机构,然后发放到学校和个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扶贫助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财政专户,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 鉴于“中心”和市扶贫助教促进会属一个机构的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对接受的项目资金捐款,“中心”可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按捐赠总额提取不超过10%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扶贫助教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