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颁布实施后,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川府办发[2005]17号),明确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切实理顺投资管理体制,尽快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提出了《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市、县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现批转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